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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售检票系统


12.5.1 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型及以上铁路客运站、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等应设售检票系统;小型客运站宜设售检票系统。
12.5.2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设自动售检票(AFC)系统。
12.5.3 售票系统总体结构宜采用集中与分布式相结合的数据库及中央、地区和车站三级售票业务管理模式。
12.5.4 售检票系统应具备用户权限管理功能,并应防止非法操作。
12.5.5 铁路及轨道交通售检票中央计算机系统宜通过专用通信传输通道进行数据通信,并应具有与相关系统的接口。
12.5.6 售检票系统应选用操作方便、快速的设备,并应有清晰的信息提示。
12.5.7 中央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或传输网络中断时,车站计算机系统和车站自动售检票系统设备应能维持一定时间的独立运行。
12.5.8 自动售检票终端应有脱网独立工作的功能。
12.5.9 售检票系统应具有与旅客通告系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检票系统等联网的功能。
12.5.10 设有计算机售票系统的车站,应设自动识别检票系统,并应能对车票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12.5.11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自动售检票系统的设计能力应能满足车站超高峰客流量的需要。
12.5.12 售票窗口宜设对讲设备及票额动态显示设备。
12.5.13 自动检票机应能接受车站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和控制指令,并应能向车站计算机系统发送设备状况和业务数据。
12.5.14 售检票系统应设置与消防系统、防灾告警系统联动的紧急模式;当车站处于灾害紧急状态和失电状态时,自动检票机应能自动或手动控制,使其处于开放状态。
条文说明
12.5.7 当中央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或传输网络中断时,车站计算机系统和车站自动检票系统应能独立运行并能存贮24h的运行数据,在中央计算机系统修复或传输网络恢复时能自动上传数据到中央计算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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