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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及等电位联结
16. 3.1 交通建筑物中的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应使其设备系统能在所处的电磁环境中正常工作且不对周边环境或其他系统构成大的电磁骚扰,并应满足电磁兼容性要求。
16.3.2 对供给电子信息系统的电源谐波骚扰的防护,应符合本规范第16.2节的规定。
16.3.3 电子信息系统的线缆应根据线缆敷设所处的电磁环境、性质及重要程度,分别采取有效的防护或屏蔽隔离措施。
16.3.4 对交通建筑物中设置的可靠性、安全性和保密性要求较高的信息网络系统布线,宜采用光缆或屏蔽线缆。
16.3.5 交通建筑中应采取下列措施,降低电磁干扰,保证供配电系统和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1 对电磁干扰敏感的电气设备,宜选用电涌保护器(SPD)或滤波器以提高电磁兼容性;
2 电缆的金属护套应与共用等电位联结系统连接;
3 应使等电位联结导体尽量短,阻抗应尽可能小,或可采用感应电抗和阻抗较低的导线。
16.3.6 在电源切换过程中,宜采用能同时投切相线和中性线的转换开关。
16.3.7 对于设有大量重要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的交通建筑物,宜采用公共网状等电位联结的星形网格,星形网格的尺寸应与被保护装置的尺寸相协调。
16.3.8 电子信息系统设备较为分散时,宜采用环形等电位联结网格,环形等电位联结网格应采用铜导体,并应敷设在配线槽或导管上易于维护的地方。所有保护、功能接地应与环形等电位联结网格连接。
16.3.9 环形等电位联结网格导体的最小截面不应小于25mm²。
16.3.2 对供给电子信息系统的电源谐波骚扰的防护,应符合本规范第16.2节的规定。
16.3.3 电子信息系统的线缆应根据线缆敷设所处的电磁环境、性质及重要程度,分别采取有效的防护或屏蔽隔离措施。
16.3.4 对交通建筑物中设置的可靠性、安全性和保密性要求较高的信息网络系统布线,宜采用光缆或屏蔽线缆。
16.3.5 交通建筑中应采取下列措施,降低电磁干扰,保证供配电系统和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1 对电磁干扰敏感的电气设备,宜选用电涌保护器(SPD)或滤波器以提高电磁兼容性;
2 电缆的金属护套应与共用等电位联结系统连接;
3 应使等电位联结导体尽量短,阻抗应尽可能小,或可采用感应电抗和阻抗较低的导线。
16.3.6 在电源切换过程中,宜采用能同时投切相线和中性线的转换开关。
16.3.7 对于设有大量重要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的交通建筑物,宜采用公共网状等电位联结的星形网格,星形网格的尺寸应与被保护装置的尺寸相协调。
16.3.8 电子信息系统设备较为分散时,宜采用环形等电位联结网格,环形等电位联结网格应采用铜导体,并应敷设在配线槽或导管上易于维护的地方。所有保护、功能接地应与环形等电位联结网格连接。
16.3.9 环形等电位联结网格导体的最小截面不应小于25mm²。
条文说明
16. 3.3、16.3.4 电力线路中的谐波,会通过电容耦合、电磁感应和传导干扰三条途径对通信线路产生干扰,而采用屏蔽电缆,可消除电容耦合的干扰。信息设施系统采用光缆,不仅可免除谐波对传输线路的干扰,还不受电力线路对它的干扰。
16.3.5 通常降低电磁干扰的具体措施主要有:
1 防止电源和雷电流冲击措施;
2 等电位联结措施;
3 限制故障电流由电力系统流向信号线缆造成对信息系统的干扰;
4 尽可能缩短联结线的长度。
16.3.6 电源切换过程中,采用能同时投切相线和中性线的转换开关,有利于消除电源切换时杂散电流产生的电磁干扰。
16.3.5 通常降低电磁干扰的具体措施主要有:
1 防止电源和雷电流冲击措施;
2 等电位联结措施;
3 限制故障电流由电力系统流向信号线缆造成对信息系统的干扰;
4 尽可能缩短联结线的长度。
16.3.6 电源切换过程中,采用能同时投切相线和中性线的转换开关,有利于消除电源切换时杂散电流产生的电磁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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