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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大空间、公共场所照明及标识、引导照明


8.3.1 大空间及公共场所的照明方式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应设置一般照明,当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设置一般照明;
    2 对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仅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增加局部照明;
    3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仅采用局部照明;
    4 候机(车)厅、出发厅、站厅等场所,当照明区域内空间及高度较大,且有装饰效果要求采用以非直接的照明方式为主时,在满足基本照明功能要求的基础上,该区域内的照度标准值可降低一级;
    5 设置在地下的车站出入口应设置过渡照明;白天车站出入口内外亮度变化,宜按1:10到1:15取值,夜间出入口内外亮度变化,宜按2:1到4:1取值;
    6 交通建筑中的标识、引导指示,应根据其种类、形式、表面材质、色彩、安装位置以及周边环境特点选择相应的照明方式;
    7 当标识采用外投光照明时,应控制其投射范围,散射到标识外的溢散光不应超过外投光的20%。
8.3.2 大空间及公共场所的照明种类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各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 各场所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
    1) 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 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各类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 应急照明设置部位可按表8.3.2选择。
表8.3.2 应急照明的设置部位
    3 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4 旅客公共场所应设置合理的引导标识照明;
    5 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宜设置建筑泛光照明。
8.3.3 大空间及公共场所的照明光源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1 选用的照明光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选择照明光源时,应在满足显色性、色温、启动时间等要求的条件下,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效率、寿命和价格等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3 照明设计时,应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1) 高度较高的场所,宜按使用要求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大功率细管径荧光灯、电子感应(无极)灯等;
    2) 办公室、休息室等高度较低的场所,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型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等;
    3) 商店、营业厅等场所宜选用细管径直管型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陶瓷金属卤化物灯、LED灯。
    4 应急照明应选用紧凑型荧光灯、荧光灯、LED灯等能快速点燃的光源,疏散指示标志照明宜选用LED疏散指示灯;
    5 办票处、候机(车)处、海关、安检、行李托运、行李认领等场所应根据识别颜色要求和场所特点,选用高显色指数的光源;
    6 公共场所内标识、引导照明所采用的光源显色指数不应小于80;
    7 铁路旅客车站所采用的光源不应与站内的黄色信号灯颜色相混;
    8 交通建筑宜充分利用自然光:
    1) 人工照明的照度宜随室外自然光的变化自动调节;
    2) 宜利用各种导光或反光装置将自然光引入室内进行照明。
8.3.4 大空间及公共场所的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应按下列方法选择:
    1 照明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的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
    3 灯具宜根据照明场所及环境条件,按下列规定选择:
    1) 较高大的场所宜选用深罩型灯具;
    2) 较低的场所宜选用直管型荧光灯灯具或紧凑型节能灯具;
    3) 机场、车站前广场、站台、天桥、道路转盘或停车场等其他室外场所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光源的灯具或高杆照明灯具;高杆照明宜采用非对称配光灯具,灯具配光最大光强角度宜在45°以上。
8.3.5 高大空间上部安装灯具时,应考虑灯具本体的安全性及必要的维修措施,灯具宜集中、分组布置在有条件设置维修马道的位置。
条文说明
8. 3.1 本条规定了照明方式的确定原则。
    第1款 大空间及公共场所均应设一般照明,对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为了节约能源,又达到照度该高则高和该低则低的标准要求,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第2款 对于作业面照度要求高,作业面密度又不大的场所,可采用增加局部照明来提高作业面照度,以节约能源。
    第3款 在一个场所内,如果只设局部照明会造成亮度分布不均匀而影响视觉作业,故交通建筑中不应只设局部照明。
    第4款 交通建筑中的高大空间常会采用以非直接照明为主的照明方式,当采用此照明方式时,整个空间亮度大为增加,视觉舒适度也得以提高,在满足照明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允许该区域内的照度可降低一级。
    第5款 对于设置在地下的车站(如地铁车站等)出入口,为使乘客眼球对明暗环境的适应性,不产生盲区,应考虑过渡照明。
    第6款 交通建筑中的标识、引导指示,是满足旅客以最快速度寻找到所需之目标,应采用相应的灯光色彩及显目的安装位置,便于旅客一目了然。
    第7款 标识采用外投光时必须控制溢散光,保证标识的有效性,防止眩光或光污染。
8.3.2 本条规定了确定照明种类的原则。
    第1款 本款规定了所有场所均应设置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
    第2款 本款规定了应急照明的种类和设计要求。
    1) 备用照明是为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可能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事故场所而设置的继续工作用的照明,或在火灾时为了保证消防能正常进行而设置的照明;
    2) 疏散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为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而需要对人员进行安全疏散时,在出口和通道设置的指示出口位置及方向的疏散标志灯和照亮疏散通道而设置的照明。
    第3款 在飞机场周围建设的高楼、烟囱、水塔等,对飞机的安全起降可能构成威胁,按民航部门规定,应装设障碍标志灯。为了减少夜间标志灯对居民的干扰,低于45m的建筑物和其他建筑物低于45m的部分只能使用低光强(小于32.5cd)的障碍标志灯。
    第4款 设置引导标识照明主要是为了方便引导旅客到所需要去的地方。
    第5款 设置建筑泛光照明,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标准,泛光照明要体现时代特征、建筑个性、节能等原则。
8.3.3 本条规定了确定照明光源的选择原则。
    第1款 在选择光源时应合理地选择光电参数,根据使用对象选择合适的光源。
    第2款 在满足照明技术指标的条件下,合理选择性价比优的产品,达到技术上、经济上的合理性。
    第3款 本款规定了选择光源的一般原则。
    1) 高度≥6m的场所,宜选择金属卤化物灯或大功率细管径荧光灯,该类光源具有光效高、寿命长、显色性好等优点;
    2) 细管径(≤26mm)直管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光效高、寿命长、显色性好,适用于较低的场所;
    3) 商店营业厅宜用细管径(≤26mm)直管荧光灯代替较粗管径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代替白炽灯,可节约能源;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因其光效高、寿命长、显色性好,常用于商店照明。
    第4款 紧凑型荧光灯、荧光灯、LED灯均能快速点亮,能保证应急照明的需要。
    第5款 通常在需要识别颜色的场所,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及Ra应不小于80,以满足识别颜色的需要。
    第6款 标识、引导照明由于对显色性有较高要求,故采用的光源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80。
    第7款 铁路站内黄色信号灯代表交通信号,站内采用的照明光源点亮后,不应呈黄色或与之相近的颜色,以免与信号灯混淆,影响列车运行的安全。
    第8款 本款规定了利用自然光的一般原则。
    1) 可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随自然光的变化而自动调节人工照明;
    2) 采用导光、反光系统能将自然光有效的引入室内,减少人工照明的使用,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
8.3.4 本条规定了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确定原则。
    第2款 在选择照明灯具时,应选用高效、耐用、性能指标优良的灯具。
    第3款 本款是灯具选择的一般条件。
    1) 较高大场所(通常是指高度≥6m的场所)常采用深罩型灯具;
    2) 较低场所(通常是指高度<4.5m的场所)常采用荧光灯具或节能灯具,如办公、商场、通道等;
    3) 室外场所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光源的灯具及高杆灯形式,以保证场所照度的均匀度。
8.3.5 高大空间上部安装灯具时应考虑如防止灯具玻璃罩破碎脱落等措施以及必要的维修措施,如设置马道或升降式灯具,以方便日后维修、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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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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