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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行李处理系统


7.3.1 行李处理系统(BHS)宜包含始发行李处理系统、到达行李处理系统、中转行李处理系统、早到行李储存系统、大件行李系统、特殊行李处理系统、团体行李处理系统等。
7.3.2 民用机场航站楼内设置的BHS设备的运行不应干扰机场内的通信。
7.3.3 BHS的电气、电子设备及所连接的电线、电缆不应受机场内其他设备产生的电磁波干扰。
7.3.4 对于需要使用射频进行通信或信息传递的BHS系统,当使用频率在无线电频率管制范围内的,应向机场及当地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无线电频道。
7.3.5 BHS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负荷等级应按工艺要求和相应的建筑物供电负荷等级确定,且不应低于二级;
    2 同一传输系统的电气设备,宜由同一电源供电;当传输系统距离较长时,可按工艺分成多段,并宜由同一电源的多个回路供电;
    3 当系统主回路和控制回路由不同线路或不同电源供电时,应设有连锁装置。
7.3.6 BHS设备的配电和控制装置应设过电压和欠压保护装置,并应具有过载时能及时发出警报信号和自动停止运行的功能。
7.3.7 BHS应设置中央控制室,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控制室的位置:
    1 宜便于观察、操作和调度;
    2 应能使电气、控制线路缩短、进出线方便;
    3 其上方及贴邻不应有厕所、浴室等潮湿场所;
    4 应便于设备运输、安装;
    5 控制室的接地应符合本规范第9、16章的有关规定。
7.3.8 中央控制室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两个独立回路的电源供电,其中一路电源应为应急电源,且应在中央控制室内能自动转换;
    2 额定电压为220/380V时,电压波动率不应超过±7%;
    3 额定频率为50Hz时,频率波动率不应超过±1%。
7.3.9 BHS的控制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人员可能接触BHS区域的适当位置应设置紧急停止按钮;
    2 在收集输送机,涉及安检、自动读码站(ATR)等处应采取有效的行李探测和跟踪手段;
    3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发出的火灾信号,行李设备控制系统(BECS)应具有优先响应及消防联动功能;
    4 应能与安全检查系统(SIC)系统联动,并应具有对SIC检查出的可疑行李进行处理的功能;
    5 处在公共区域的行李设备启动前,应具备声光报警提醒功能。
条文说明
7.3.2 本条中不应干扰机场内通信还包括机场、飞行器、地面车辆之间的通信。
7.3.3 BHS系统的电气、电子设备、包括所连接的电线、电缆应不受机场内其他设备产生的电磁波干扰。无法避免时可配置隔离变压器和采取线路屏蔽接地措施。
7.3.5 本条规定了BHS的供电要求。
    第1款 行李处理系统一般用于机场建筑内,其供电电源应保证足够的可靠性,因而本条款规定其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若所属建筑物具备一级供电条件,则该系统应以一级负荷供电。
    第2款 大型和超大型机场建筑的行李传输系统的传输距离可达数百米,工艺上一般会分成若干段,所以其配电也依据工艺分段进行,以便于工艺运行维护,减少各段之间的相互影响。但同一传输系统的电气设备,宜由同一电源供电,可采用同一电源的多个配电回路供电。
7.3.9 第3款 行李设备控制系统(BECS)应具有火警时闭锁控制功能,以应对可能突发的火灾事故,及时进行消防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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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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