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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61-2022,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3.1.3、3.2.1、4.2.2、4.2.3、4.3.2、4.3.3、5.2.2、5.2.3、5.2.4、5.2.5、5.2.6、5.2.7、5.2.8、5.2.9、5.3.2、5.3.3、5.3.4、5.3.5、5.3.6、5.4.2、6.0.7、6.0.8、6.0.10、8.3.6、8.4.1、11.2.3、12.2.8、12.6.2、12.6.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9月8日
2022年9月8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9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9〕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总则、术语、建(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工程规划和外部距离、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工艺与布置、危险品储存和运输、建筑结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废水处理、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危险场所的电气、自动控制和电信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
1.调整了部分危险性建(构)筑物危险等级和部分危险性建(构)筑物内外部安全距离;
2.增加了典型配方药物的TNT 当量表;
3.增加了机械化、自动化生产工艺布置和自动控制安全、结
构防护安全的要求;
4.修订了电气危险场所类别划分、防雷设置安全要求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兵器工业火炸药工程与安全技术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政编码:100053)
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中国烟花爆竹协会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东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条文说明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 50161-2022,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9月8日以第136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2009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和国家安全生产宜春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参编单位是湖南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江西省李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是魏新熙、范军政、郑志良、李后生、王爱凤、陶少萍、陈洁、侯国平、尹君平、张幼平、白春光、管怀安、董文学、王建国、阎翀、万军、郭玲香、罗建社、黄茶香。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许多单位和学者进行了卓有成效的试验和研究,为本次修订提供了极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为了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为了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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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建(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 3.1 建(构)筑物危险等级
- 3.2 计算药量
- 4 工程规划和外部距离
- 4.1 工程规划
- 4.2 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
- 4.3 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
- 4.4 燃放试验场和销毁场外部距离
- 5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
- 5.1 总平面布置
- 5.2 危险品生产区内部距离
- 5.3 危险品总仓库内部距离
- 5.4 防护屏障
- 6 工艺与布置
- 7 危险品储存和运输
- 7.1 危险品储存
- 7.2 危险品运输
- 8 建筑结构
- 8.1 一般规定
- 8.2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构)筑物的结构选型和构造
- 8.3 抗爆间和抗爆屏院
- 8.4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 8.5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建筑构造
- 8.6 危险品总仓库区危险品仓库的建筑结构
- 8.7 通廊和隧道
- 8.8 燃放试验场
- 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10 废水处理
- 11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1.1 供暖
- 11.2 通风与空气调节
- 12 危险场所的电气
- 12.1 危险场所类别的划分
- 12.2 电气设备
- 12.3 室内电气线路
- 12.4 照明
- 12.5 20kv及以下变电所和厂房配电室
- 12.6 室外电气线路
- 12.7 防雷与接地
- 12.8 防静电
- 13 自动控制和电信
- 13.1 一般规定
- 13.2 自动控制
- 13.3 生产视频监控系统
- 13.4 火灾报警系统
- 13.5 安全防范系统
- 13.6 通信
- 13.7 射频辐射安全防护
- 13.8 控制室
- 附录A 典型配方药物的TNT当量系数
- 附录B 防护屏障的防护范围
- 本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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