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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9.0.1 烟花爆竹生产建设项目和批发经营仓库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建筑的室外消防供水可采用室外消灭栓、手抬机动消防泵等方式。
9.0.2 对于产品或原料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助长火势蔓延的场所,应根据产品和原料的特性选择相应的灭火剂和消防设施,不应设置以水为灭火剂的消防设施。
9.0.3 消防给水利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取水措施;采用自备水源井时,应设置消防水蓄水设施。当水源来自市政给水且市政给水管网能够同时满足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生产、生活最大用水量时,可不设置消防蓄水设施。
9.0.4 供消防车或手抬机动消防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9.0.5 危险品生产厂房和仓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中甲类厂房和仓库的规定。当单个建(构)筑物的体积均不超过300m³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可按10L/s计算。
9.0.6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若受地形限制不能设计为环状管网时,可设计为枝状消防给水管网,但生产应无不间断给水要求,且厂区两端应分别设置高位水池。
9.0.7 易发生燃爆事故的工作间宜设置雨淋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
9.0.1 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具有燃烧爆炸危险性,消防是防止事故扩大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必须设有消防给水设施。考虑到烟花爆竹生产区和危险品仓库区距城镇消防站较远,一般情况都应设消火栓给水系统,尤其应设室外消火栓,当火灾发生时,接上消防水龙带即可灭火。考虑到厂房、库房(仓库)分散,如有天然河湖或池塘可利用或建消防蓄水池,也可采用固定消防泵或手抬机动消防泵取水加压灭火。
9.0.2 有些产品和原材料遇水易引起燃烧爆炸危险,故不能采用水型灭火剂,如铝粉可采用干砂或石粉灭火,故提出应根据产品和原料的特性选择灭火剂和消防设施。
9.0.3 本条从确保消防供水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角度考虑,无论是起火时或爆炸后引起火灾时,烟花爆竹生产项目和批发经营仓库必须有充足的消防水源用于灭火,以防小火烧成大火,燃烧转为爆炸。水源来自市政管网且能保证消防给水时,可不设消防蓄水设施。对自备水源井,要求设置消防蓄水设施,如水池、水塘等,主要考虑一旦水源井取水泵损坏,厂区仍有足够的消防储备水可满足灭火需要,以防事故扩大。
9.0.5 本条规定危险品生产厂房和仓库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
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中甲类厂房和仓库的规定执行。考虑到烟花爆竹工厂建筑物分散,又有防护距离要求的特点,对建筑物体积均小于300m3的工厂,适当放宽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要求。
9.0.6 要求室外消防给水管网设计成环状,主要是提高消防供水的可靠性,其中一段给水管发生故障、断水、检修时,其他管段仍可保证消防供水。采用枝状管网时,要求厂区两端分别设置高位水池,目的是当一端给水管发生故障时,可由另一端高位水池向枝状管网供水,提高枝状给水管网的可靠性。
9.0.7 为提高生产的安全性,可采取很多安全措施降低发生事故的概率和事故损失,如采用自动化、人机隔离、远距离操作、工艺参数控制等措施。消防雨淋是一项被动防护的安全措施,是否设置消防雨淋系统取决于生产工艺已采取的安全措施及风险的可接受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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