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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
4.3.1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的危险品仓库与其周围零散住户、居民点、企业、公共交通线路、高压输电线路、城镇规划边缘等的外部距离,应根据仓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后取其最大值。外部距离应自危险性仓库的外墙面算起。
4.3.2 危险品总仓库区1.1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3.2的规定。
注:1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2 1.1级仓库与风力发电机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00m;
2 1.1级仓库与风力发电机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00m;
3 当1.1级仓库内不存放迸射、发射产品,且紧靠山脚布置,山高大于或等于20m、山体坡度大于或等于15°时,与山背后建(构)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中规定值的75%。
4.3.3 危险品总仓库区1.3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注: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4.3.4 若危险品总仓库区与生产区相邻或相连时,两区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按各自外部距离要求计算,并应取大值。
条文说明
4.3.1 烟花爆竹危险品总仓库区与其周围零散住户、居民点、企业、公共交通线路、高压输电线路、城镇和本企业生产区、住宅区等之间的距离均属外部距离,由于总仓库区内各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不尽相同,所以要求的外部距离也不一样。故在确定总仓库区的外部距离时,应分别按总仓库区内各个仓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取大值。
4.3.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的必要性和原则与第4.2.2条基本相同,鉴于危险品总仓库区发生爆炸事故的概率很少,本着节约土地、节省投资等原则,有集中爆炸危险品的1.1级仓库,按轻度破坏标准偏下限来确定与零散住户和本厂危险品生产区边缘的外部距离;与其他目标项目的外部距离,根据其重要性确定。
4.3.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的必要性和原则与第4.2.3条基本相同。1.3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主要考虑防火要求,同时参照了国外同一类别烟火安全距离的标准。
4.3.4 本条明确了总仓库区和生产区之间执行外部距离,且取各自要求的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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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建(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 3.1 建(构)筑物危险等级
- 3.2 计算药量
- 4 工程规划和外部距离
- 4.1 工程规划
- 4.2 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
- 4.3 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
- 4.4 燃放试验场和销毁场外部距离
- 5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
- 5.1 总平面布置
- 5.2 危险品生产区内部距离
- 5.3 危险品总仓库内部距离
- 5.4 防护屏障
- 6 工艺与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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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危险品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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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规定
- 8.2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构)筑物的结构选型和构造
- 8.3 抗爆间和抗爆屏院
- 8.4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 8.5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建筑构造
- 8.6 危险品总仓库区危险品仓库的建筑结构
- 8.7 通廊和隧道
- 8.8 燃放试验场
- 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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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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