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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危险品储存


7.1.1 危险品的储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中有关储存的规定,电点火头成品应单库存放。
7.1.2 仓库危险品的存药量和建设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中转库单库存药量不应超过500kg,爆炸药(白药)中转库单库存药量不应超过200kg,1.3级中转库单库存药量不应超过1000kg;
    2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各级仓库的单库存药量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的规定量;
    3 危险品总仓库、中转库的规模应与生产能力相匹配。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成品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应超过500m²,1.3级成品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m²,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不宜超过500m²,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仓库单栋建筑面积不宜超过100m²。
条文说明
7.1.1 对危险品的储存、堆放通道、垛间距及堆垛与内墙壁的距离等,为了标准之间不重复,本标准提出危险品的储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的要求。
7.1.2 对危险品库房(仓库)的单库存药量和面积进行限定,是为了减少库房一旦发生燃烧、爆炸时对外界造成的影响。危险品生产区内作业人员较多,严格控制生产区内中转库房的存药量,以防止一旦发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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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GB5016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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