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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建筑构造
8.5.1 危险品生产厂房的门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危险性工作间的门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门直对设置,内、外门均不得设置门槛。外门口不应设置影响疏散的明沟和管线等。
8.5.2 当危险品生产区内建(构)筑物的门窗采用玻璃时,宜采用安全玻璃。
8.5.3 危险品生产工作间的门窗及配件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对静电敏感时,工作间的门窗及配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黑火药生产1.1级厂房的门窗,应采用木质门窗,门窗的配件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8.5.4 安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扇应向外平开,可开启的宽度不应小于1.0m;当采用双扇窗扇时,应能同时开启,且不得设置中挺。
2 窗扇的高度不应小于1.5m。
3 窗台的高度不应高出室内地面0.5m。
4 窗扇不宜设插销。
5 采用双层安全窗的窗扇应能同时向外开启。
8.5.5 危险性工作间的地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的有关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火花能引起危险品燃烧、爆炸的工作间,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2 当工作间内的危险品对撞击、摩擦特别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柔性地面;
3 当工作间内的危险品对静电作用特别敏感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GB50515的有关要求;
4 地面应平整、光滑。
8.5.6 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工作间不应设置吊顶。
8.5.7 危险性工作间的内墙应抹灰。收集冲洗废水的排水沟,其内壁宜平整、光滑,所有凹角宜抹成圆弧,不得有裂缝,排水沟的坡度不宜小手1%。
条文说明
8.5.1 1.1级、1.3级厂房门的设置要求,主要是便于人员由室内顺利向室外疏散。
8.5.2 为了减少破碎玻璃伤人的次生灾害问题,本条建议采用安全玻璃。如果采用塑性透光材料(如阳光板)等非玻璃材料,则本标准不做规定。
8.5.3 生产厂房要求采用木门窗,是考虑安全要求,钢门窗易碰撞冒火星,对黑火药、烟火药都是危险的。
8.5.4 本条是为便于一定身高的人员能快速顺利地从安全窗疏散出去。安全窗是涉火行业的安全设施,不是工业和民用建筑的一般窗户,有作业人员靠窗作业,为了其快速疏散时一般将该窗户设置为安全窗。为了在发生事故时人员逃生争取时间,任何有可能妨碍或拖延逃生的器件都不应有。
8.5.5 本条对地面做出原则性规定,材料可以自选。总的目标是不允许产生火花。常用的有不发火水磨石地面、不发火沥青地面、不发火导静电沥青地面以及导静电地面等。目前烟花爆竹行业大多采用大方砖地面,缺点是表面不光滑、拼缝较多,易积粉尘,不易清扫,更有甚者是土地面,时间长了,药尘和土混合在一起,存有隐患,这是不适宜的。
8.5.5 本条对地面做出原则性规定,材料可以自选。总的目标是不允许产生火花。常用的有不发火水磨石地面、不发火沥青地面、不发火导静电沥青地面以及导静电地面等。目前烟花爆竹行业大多采用大方砖地面,缺点是表面不光滑、拼缝较多,易积粉尘,不易清扫,更有甚者是土地面,时间长了,药尘和土混合在一起,存有隐患,这是不适宜的。
8.5.6 对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工作间不允许设吊顶,是由于吊顶的密闭性不易保证,吊顶上可能积聚粉尘,且受到爆炸震动时易于脱落,增加了危险性。
8.5.7 本条规定危险性工作间的内墙要粉刷,有利于清扫墙面上积存的粉尘。对粉尘较多的工作间要求油漆,便于用水冲洗;对粉尘较少的工作间采用油漆墙裙,可用湿布擦洗。总之,不能让药粉长期积存在墙面上而留下隐患。本次修订增加了对排水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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