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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工程规划
4.1.1 烟花爆竹生产建设工程和批发经营仓库的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的要求,并应避开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铁路和公路运输线、高压输电线等。
4.1.2 烟花爆竹生产建设工程应根据所生产的产品种类、工艺特性、生产能力、危险程度等,分别设置非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燃放试验场区和销毁场、行政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生产、运输、管理和生活等因素确定各区的相互位置;
2 非危险品生产区可靠近行政区、住宅区布置,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宜设在有自然屏障或有利于安全的地带,燃放试验场和销毁场宜单独设在偏僻地带;
3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库区之间应设置烟火药运输的厂内道路或厂外专用道路;
4 运输危险品的道路不宜通过住宅区,无关人流和货流不应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
4.1.3 当烟花爆竹生产建设项目建在山区时,应将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燃放试验场或销毁场区布置在有自然屏障的偏僻地带,不宜将危险品生产区布置在山坡陡峭的狭窄沟谷中。
条文说明
4.1.1 烟花爆竹生产属于危险性行业,有发生燃烧、爆炸事故的危险,一旦发生燃烧、爆炸事故,将有可能波及周围,并有一定的破坏性。所以在选址时,应重点考虑避免对外界重要设施的影响,故作本条规定。企业选址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
4.1.2 根据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的实践经验和过去的事故教训(如2007年11月湖南某花炮厂“11·10”燃烧爆炸事故、2010年4月黑龙江某公司“8·16”燃烧爆炸事故、2011年1月河南某花炮厂“1·19”燃烧爆炸事故、2012年6月江西某花炮厂“6·17”燃烧爆炸事故、2013年10月湖南某花炮厂“10·14”燃烧爆炸事故、2014年4月山东某礼花弹厂“4·22”燃烧爆炸事故、2015年6月江西某花炮厂“6·17”燃烧爆炸事故等)。工程规划时,应从整体布局上考虑,根据组成企业的各区功能、性质,做到分区、分开布置,这不仅有利于安全,而且便于企业管理。本条具体规定了在进行分区规划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应考虑的主要问题。
1 本款强调在分区规划,确定各区位置时,应该全面考虑条文中所说的各种因素。
2 危险品生产区应设在适当位置。一个企业,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部分是生产区,其他部分是对它的配套、辅助,是为它服务的。因此,布局是否合理、安全决定于危险品生产区的布置。经验表明,在总体布局上合理布置,确定危险品生产区的位置,是企业安全的保证,同时,有助于各区的联系,合理组织生产、方便职工生活。
危险品总仓库区是集中存放危险品的地方,存药量比较大,从安全角度上考虑,宜设在有自然屏障或有利于安全的地带。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都是散发火星的地方,而且也容易出事,为不影响危险品生产区,故宜单独布置,且设在有利于安全的偏僻地带。
非危险品生产区是指不涉及烟火药或爆竹药等危险品的生产区,对内外不存在危险,所以在满足生产的原则上,宜将非危险品生产区靠近住宅区方向布置,以方便职工。
3 本条新增了对药物运输道路的要求,便于管理。
4 为了确保安全,减少不安全因素,强调不应使无关人员和货流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同时考虑到住宅区人员密集,从人对危险品运输的影响和危险品运输一旦出事对人员的影响两方面考虑,强调提出危险品货物运输不宜通过住宅区。这里住宅区是指本厂的住宅区。
4.1.3 在山区建厂,充分利用有利地形布置危险性建筑物,既有利于安全,又可减少占地。但本条规定不宜将危险品生产区布置在山坡陡峭的狭窄沟谷中,因为狭窄沟谷有三点不利:第一,人员疏散困难;第二,一旦发生爆炸,产生的有害气体不易扩散;第三,山体对爆炸冲击波还有反射作用,将加剧破坏。
4.1.3 在山区建厂,充分利用有利地形布置危险性建筑物,既有利于安全,又可减少占地。但本条规定不宜将危险品生产区布置在山坡陡峭的狭窄沟谷中,因为狭窄沟谷有三点不利:第一,人员疏散困难;第二,一旦发生爆炸,产生的有害气体不易扩散;第三,山体对爆炸冲击波还有反射作用,将加剧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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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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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建(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 3.1 建(构)筑物危险等级
- 3.2 计算药量
- 4 工程规划和外部距离
- 4.1 工程规划
- 4.2 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
- 4.3 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
- 4.4 燃放试验场和销毁场外部距离
- 5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
- 5.1 总平面布置
- 5.2 危险品生产区内部距离
- 5.3 危险品总仓库内部距离
- 5.4 防护屏障
- 6 工艺与布置
- 7 危险品储存和运输
- 7.1 危险品储存
- 7.2 危险品运输
- 8 建筑结构
- 8.1 一般规定
- 8.2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构)筑物的结构选型和构造
- 8.3 抗爆间和抗爆屏院
- 8.4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 8.5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建筑构造
- 8.6 危险品总仓库区危险品仓库的建筑结构
- 8.7 通廊和隧道
- 8.8 燃放试验场
- 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10 废水处理
- 11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1.1 供暖
- 11.2 通风与空气调节
- 12 危险场所的电气
- 12.1 危险场所类别的划分
- 12.2 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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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4 照明
- 12.5 20kv及以下变电所和厂房配电室
- 12.6 室外电气线路
- 12.7 防雷与接地
- 12.8 防静电
- 13 自动控制和电信
- 13.1 一般规定
- 13.2 自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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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 火灾报警系统
- 13.5 安全防范系统
- 13.6 通信
- 13.7 射频辐射安全防护
- 13.8 控制室
- 附录A 典型配方药物的TNT当量系数
- 附录B 防护屏障的防护范围
- 本标准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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