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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防护屏障


5.4.1 防护屏障的设置及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建(构)筑物计算药量等因素确定。防护屏障可采用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板夹土(沙)墙、钢筋混凝土防护(挡)墙或夯土防护墙等形式。防护屏障的设置应能对本建(构)筑物或邻近建(构)筑物起到防护作用,防护屏障的开口方向应为无防护作用范围。防护屏障的防护范围应按本标准附录B确定。
5.4.2 1.1级建(构)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
5.4.3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防护屏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建(构)筑物计算药量小于100kg时,可采用夯土防护墙;
    2 1.3级建(构)筑物可不设置防护屏障。
5.4.4 防护屏障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运输或特殊要求的地段,应按最小使用要求确定,但不应大于9m,并宜增高该段防护屏障高度;
    2 无运输或特殊要求的地段,其距离不应大于3m,且不宜小于1.5m。
5.4.5 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防护屏障内危险性建筑物侧墙顶部与被保护建筑屋檐或道路中心线上3.7m处之间连线的高度,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危险品晒场的防护屏障顶面应高出产品面1m。
5.4.6 防护屏障的设置应满足生产运输及安全疏散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护屏障采用防护土堤时,应设置运输通道或运输隧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输通道和运输隧道应满足运输要求,并应使防护土堤无防护范围最小。汽车运输通道净宽度不宜大于5m。汽车运输隧道净宽度宜为3.5m,净高度不宜小于3.0m。
        2)运输通道的防护土堤端部需设挡土墙时,挡土墙结构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2 当在危险品生产厂房的防护土堤内设置安全疏散隧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疏散隧道应设置在危险品生产厂房安全出口附近;
        2)安全疏散隧道的平面形式宜将内端的一半与土堤垂直,外端的一半成35°角,宜按本标准附录B确定;
        3)安全疏散隧道的净高度不宜小于2.2m,净宽度宜为1.5m;
        4)安全疏散隧道不得兼作运输用。
    3 当防护屏障采用其他形式时,生产运输及安全疏散的要求应由抗爆设计确定。
5.4.7 防护土堤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土堤的顶宽不应小于1.0m,底宽应根据不同土质材料确定,但不应小于防护土堤高度的1.5倍。防护土堤的边坡应稳定。
    2 防护土堤应采用素土夯筑。当取土困难或场地受限时,防护土堤内坡脚处可砌筑高度不大于1.0m的挡土墙,防护土堤外坡脚处可砌筑高度不大于2.0m的挡土墙,在特殊困难情况下,可允许在防护土堤底部距建筑物地面标高1.0m范围内填筑块状材料。
5.4.8 夯土防护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夯土防护墙的顶宽不应小于0.7m,墙高不应大于4.5m,边坡度宜为1:0.2~1:0.25;
    2 夯土防护墙应采用灰土作为填料,地面至地面以上0.5m范围内墙体应采用砌体或石块砌护墙。
5.4.9 采用钢筋混凝土防护(挡)墙或钢筋混凝土板夹土(沙)墙的防护屏障,应根据防护屏障内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计算药量和爆心位置由抗爆设计确定,且应满足抗爆炸冲击波及爆炸碎片的作用。当建筑物建外墙为钢筋混凝土墙且满足抗爆设计要求时,该外墙可等效为防护屏障。
 

条文说明
5.4.1 防护屏障是用于防止、限制、减弱爆炸冲击波、碎片、火焰对附近建(构)筑物等目标产生危害性作用的设施。防护屏障有多种形式,可以根据需要采用不同的形式。本标准中规定的为人工防护屏障,同时强调,设置的防护屏障要能真正起到对被保护建筑物的防护作用。
5.4.2 本条为强制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本条的目的在于降低爆炸对相邻建(构)筑物的破坏和对人身的伤害。本条强调了对于有集中爆炸危险的1.1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以阻挡爆炸产生的飞散物,削弱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减少对周围的影响。
5.4.3 本条规定了在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各级危险性建筑物设置防护屏障的要求。
    1 当1.1级建筑物内计算药量小于100kg时,可采用夯土防护墙。这是针对夯土防护墙的结构强度做出的修订。对于计算药量小的建筑物,采用简易的夯土防护墙就可起到防护作用。
    2 对于1.3级建筑物,主要考虑燃烧危险,即使轻微爆炸对外影响也很小,故可以不设防护屏障。
5.4.4 防护屏障从阻挡爆炸空气冲击波和阻拦爆炸飞散物防护作用来讲,与建筑物的距离越小,防护作用越好,但考虑到施工、使用、采光、排水等因素,两者之间还应有一定距离。
    1 本款规定了当建筑物前面与防护屏障之间需考虑汽车回转半径、联系通道时,防护屏障的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9m,同时应增加防护屏障的高度,宜增高1m。
    2 本款规定了当只考虑建筑物采光、排水等因素时,防护屏障的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m,且不应小于1.5m。
5.4.5 防护屏障的高度直接影响防护屏障的作用效果,为有效阻挡爆炸空气冲击波,阻拦大部分飞散物,起到防护作用,故做本条规定。
5.4.6 在设置防护屏障时,应同时考虑生产运输、人员疏散要求。本次修订补充了对运输通道、运输隧道和安全疏散隧道的具体要求。
5.4.7 本条规定了防护土堤的具体做法要求。该要求是对试验、实践及事故的总结,只有这样的防护土堤才能有真正的防护作用。
    防护土堤应分层夯实,确保其整体强度、边坡稳定。防护土堤坡度应根据不同土质材料确定;当采用土堤底宽为高度的1.5倍时,由于坡度很陡,应采取构造措施。
5.4.8 本条规定了夯土防护墙的具体做法要求。
5.4.9 当采用钢筋混凝土防护挡墙时,应根据建筑物的计算药量、与建筑物的距离,通过计算爆炸作用荷载,来确定钢筋混凝土防护挡墙的厚度和配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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