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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室外电气线路
12.6.1 引入危险性建(构)筑物的1kV以下低压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配电端到受电端宜全长采用金属铠装电缆埋地敷设,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2 当全线采用电缆埋地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应符合下式要求,但不应小于15m。
式中:L——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埋于地中的长度(m);
ρ——埋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m)。
ρ——埋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m)。
3 在电缆与架空线换接处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的铁脚、金属器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2.6.2 引入黑火药生产厂房的1kV以下低压线路,从配电端到受电端应全长采用铜芯金属铠装电缆埋地敷设。
12.6.3 与烟花爆竹企业无关的电气线路和通信线路,严禁穿越、跨越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当在危险品生产区或危险品总仓库区围墙外敷设时,20kv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和通信架空线路与危险性建(构)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5m。
12.6.4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20kV及以下的高压线路宜采用埋地敷设。当采用架空敷设时,其轴线与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1.1级危险性建(构)筑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档距的2/3,且不应小于35m;
2 与1.3级建(构)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12.6.5 当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架空敷设1kV以下的电气线路和通信线路时,其轴线与1.1级、1.3级建(构)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与生产烟火药和干法生产黑火药建(构)筑物外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条文说明
12.6.1 为了防止雷击电气线路时,高电位侵入危险性建筑物内引起燃烧爆炸事故,低压供电线路宜采用从配电端到受电端埋地敷设,不得将架空线路直接引入建筑物内。全线埋地有困难时,允许架空线路换接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埋地引入。应特别强调在架空线与电缆换接处和进入建筑物时,应采取规范中规定的安全措施,这样电缆进户端的高电位就可以降低很多,起到保护作用。
12.6.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目前我国黑火药生产一般采用干法生产,生产过程危险场所粉尘很多,且黑火药的电火花感度高,架空电气线路遭遇雷击时,高电位击穿绝缘层产生的短路火花会引发黑火药燃爆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以为了防止电气线路引入高电位引发燃爆事故,提出低压供电线路从变电所至厂房必须全长采用金属铠装电缆埋地敷设的规定。
12.6.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一是考虑烟花爆竹企业发生偶然爆炸事故时,避免爆炸产生的碎片对外单位供电系统和通信系统造成破坏,特别是高压供电线路一般为区域性供电线路,一旦遭到破坏影响大、波及面广,突然断电将造成严重后果;二是考虑外系统的供电、通信线路发生断线等故障时,不致危及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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