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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危险品运输


7.2.1 危险品生产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级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离1.1级建(构)筑物不宜小于15m;有防护屏障时,可不小于10m。
    2 距离1.3级建(构)筑物不宜小于10m;与道路相对的墙面为密实墙体时,可不小于6m。
    3 运输裸露危险品的道路中心线距离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建筑物不应小于30m。
7.2.2 危险品总仓库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级危险品仓库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7.2.3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内的道路纵向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车运输危险品,道路纵坡不宜大于6%;山区受限区域,不应大于8%。
    2 电瓶车运输危险品,道路纵坡不宜大于4%;山区受限区域,不应大于6%。
    3 手推车运输危险品,道路纵坡不宜大于2%;山区受限区域,不应大于4%。
7.2.4 机动车不应直接进入1.1级、1.3级建(构)筑物内,装卸作业点宜位于各级危险性建(构)筑物门前2.5m以外。
7.2.5 人工提送危险品时,宜设专用人行道,道路纵坡不应大于8%,路面应平整,且不应设有台阶。

条文说明
7.2.1 本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一方面是考虑到生产过程中,危险品药粉有可能散落在1.1级和1.3级建筑物的附近,车辆与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可以避免行驶车辆碾压危险品药粉而发生事故,但这种事故的概率较小,所以本标准中采用“不宜小于”的表述;另一方面是从运输、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减少相互影响考虑的。第3款的规定是防止火星飞到运输的危险品车上,造成事故。本次修订补充了有相应防护条件情况下可减少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类建筑物的距离。
    主干道为连接危险品生产区(或库区)主要出入口用于运输危险品的公用道路。
7.2.2 本条为新增条文,增加危险品总仓库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类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的规定。原规范只对危险品生产区有规定,而危险品总仓库区没有相应规定,本次修订,考虑危险品总仓库区运输的危险品主要是包装好的、无散落的危险品粉尘,故危险品总仓库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类建筑物的距离较危险品生产区的规定有所减小。
7.2.3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规定,厂内各类道路的最大纵坡,在平原微丘区主干道为6%,在山岭重丘区主干道为8%。考虑到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运输危险品的特殊要求,故对道路纵坡规定不宜大于6%,在山区特殊情况下放松到“不应大于8%”,坡长不应太长,以防发生事故。用手推车运输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2%,以防止重车上、下坡停不住而发生意外。鉴于目前企业使用防爆电瓶车运输的需求,补充了采用此种运输方式的道路纵坡坡度要求。
7.2.4 本条规定机动车应在危险性建筑物门前2.5m以外进行作业,是考虑一旦建筑物内发生偶然事故时,机动车不会堵住门口,有利于人员疏散。
7.2.5 对人工提送危险品的人行道,规定不应设有台阶,是防止踩空、绊脚而造成危险品掉落,发生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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