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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供暖


11.1.1 当危险性建(构)筑物需供暖时,不应使用火炉或其他明火供暖,宜采用散热器供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黑火药生产的1.1-2级厂房、烟火药生产的1.1-1级厂房,以及其他危险品生产中危险品呈干燥松散和裸露状态的厂房,供暖热媒应采用不高于90℃的热水;
    2 黑火药制品和烟火药制品加工的生产厂房,供暖热媒宜采用不高于110℃的热水或压力不大于0.05MPa的饱和蒸汽;
    3 用于松散裸露药剂烘干、除湿的工作间,供暖热媒的选择应符合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
11.1.2 危险性建(构)筑物散热器供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厂房,散热器应采用光面管或其他易于擦洗的散热器,不应采用带肋片的散热器。散热器和供暖管道外表面油漆颜色与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颜色应易于分辨。
    2 散热器外表面距墙内表面不应小于60mm,距离地面不宜小于100mm,散热器不应设置在壁龛内。
    3 抗爆间室的散热器不应设置在轻型面。供暖干管不应穿过抗爆间室的墙,抗爆间室内散热器支管上的阀门应设置在操作走廊内。
    4 供暖管道不应设置在地沟内。当必需设置在过门地沟内时,应对地沟采取密闭措施。
    5 蒸汽或高温水管道的入口装置和换热装置不应设置在危险工作间内。
11.1.3 当危险性建(构)筑物采用热风供暖时,送风温度宜大于35℃并小于70℃。

条文说明
11.1.1 本条是对供暖热媒的规定。
    黑火药和烟火药对火焰的敏感度都比较高,与明火接触便会剧烈燃烧或爆炸,因此规定危险性建(构)筑物内禁止用火炉和其他明火供暖。
    黑火药和烟火药对温度的敏感度也较高,与高温物体接触也能引起燃烧、爆炸事故。其危险性的大小与接触物体表面温度的高低成正比。散状药物的危险性比制品和成品的危险性大,所以分别做出规定。
11.1.2 本条是对散热器供暖系统设计的安全规定。
    1 本款规定散热器的选型要求,是为了便于清扫和擦洗,及时清除沉积于散热器表面的危险性粉尘,避免引起事故。规定散热器和管道外表面油漆的颜色应与危险性粉尘的颜色相区别,是为了易于发现和识别散热器及供暖管道表面积存的危险性粉尘,以便及时擦洗。
    2 本款规定是为了留出必要的操作空间,以便能将散热器和供暖管道上积存的危险性粉尘擦洗干净。
    3 抗爆间室轻型面的作用是泄压,为了防止发生爆炸事故时,散热器被气浪掀出,导致事故扩大,故规定不应将散热器安装在轻型面的一面。供暖干管不应穿过抗爆间室的墙,也是避免抗爆间室发生爆炸事故时,供暖干管受到破坏而可能引起的传爆。把散热器支管上的阀门装在操作走廊内,是考虑当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散热器及其管道受到破坏时,能及时将阀门关闭。
    4 本款是为了防止危险性粉尘进入地沟,日积月累,造成隐患而规定的。
    5 蒸汽管道、高温水管道的入口装置和换热装置所使用的热媒的压力和温度都可能超过本标准第11.1.1条规定,为避免发生事故,所以规定了不应设在危险工作间内。
11.1.3 热风供暖的送风温度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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