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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8.4.1 危险品生产厂房每一危险性工作间的建筑面积大于25m²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
8.4.2 危险品生产厂房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生产厂房每一危险性工作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5m²,且同一时间内的作业人员不超过3人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但应设置安全窗。当建筑面积不大于9m²,且同一时间内的作业人员不超过2人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2 安全出口应布置在建(构)筑物室外有安全通道的一侧。
    3 需穿过另一危险性工作间才能到达室外的出口,不应作为本工作间的安全出口。
    4 防护屏障内的危险性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布置在防护屏障的开口方向或安全疏散隧道的附近。
8.4.3 危险品生产厂房外墙上宜设置安全窗。安全窗不应计入安全出口。
8.4.4 危险品生产厂房每一危险工作间内由最远工作点至外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厂房不应超过5m;
    2 1.3级厂房不应超过8m。
8.4.5 厂房内的主通道宽度和外门宽度不应小于1.2m。每排操作岗位之间的通道宽度、工作间内的通道宽度和内门宽度不应小于1.0m。
8.4.6 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室内不得装插销;
    2 当设置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门的开启方向应与疏散门一致;
    3 危险性工作间的外门口不应设置台阶,室内外地面有高差时可做成防滑坡道。
条文说明
8.4.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品发生燃爆事故时速度快,安全出口是保障人员快速疏散到室外的有效措施。生产间作业人员较多,为了防止生产间发生事故时,一个出口被堵住后,没有另外通向室外的出口,故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原规范规定工作间面积大于18㎡时需设2个出口的,本次修订时将建筑面积调整到25㎡,主要是在现状调研时发现,经过几轮的升级改造,工作间面积增大了。
8.4.2 当生产间很小且人员很少时,要设2个出口一无可能,二无必要,因此对厂房分别规定不同的限额,可设1个,不等于一定设1个,在南方有条件多设更好。在北方由于气候关系而允许设1个,同时另有安全窗可作为逃脱口。
    穿过危险工作间到达外部的出口,有可能被阻而失去疏散作用,故不应作为本工作间的安全出口。
    防护土堤内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布置在防护土堤的开口方向,以利于人员安全疏散,避免被堵在土堤内。
8.4.3 为便于岗位操作工人用最短的时间就近疏散,一般在岗位附近外墙上设安全窗,以便于疏散,但它不是专门用作厂房内所有工人的疏散,因此不计入安全出口数量。
8.4.4 本条规定是为了既能迅速疏散人员到室外,又能满足生产上的要求。该最远疏散距离是根据现有厂房估算的,与国外同类标准的要求基本一致。
8.4.5 本条规定是保证通道通畅,避免操作岗位上的工人相互影响,以利于安全。通道上是不允许堆放杂物的,以保证厂房内比较整洁,方便生产过程的联系。门的宽度要与通道协调设置,门的宽度不小于通道宽度,是为了防止在出口处造成拥塞。
8.4.6 本条对疏散门的设置提出具体规定。门向外开启适合人向外疏散,不许设室内插销,为防止万一发生事故人员疏散受阻。寒冷风沙地区可设门斗,应采用外门斗;门开启方向与疏散间一致,易于人员疏散;外门口不应设台阶,为防止疏散时人员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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