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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电气设备


12.2.1 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运行和操作时,可能产生电火花或高温的电气设备应安装在无危险或危险性较小的场所。
    2 危险场所内采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B3836的有关规定。
    3 危险场所采用的接线盒、绕性连接管等管件配件的选型应与该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防爆等级一致。
    4 危险场所电动机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的有关规定。
    5 危险场所不宜设置接插装置。当确需设置时,应选择相应防爆型、插座与插销带连锁保护装置,并应满足断电后插销才能插入或拔出的要求。
    6 电点火头等需要防止电磁辐射危害的场所、涉裸药的危险场所,不应安装、使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无线电通信设备。
12.2.2 危险场所采用非防爆电气设备隔墙传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电气设备的工作间应采用不燃烧体密实墙与危险场所隔开,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
    2 传动轴通过隔墙处的孔洞应采用填料函封堵或采取有同等效果的密封措施;
    3 安装电气设备工作间的门应设置在外墙上或通向非危险场所,且门应向室外或非危险场所开启。
12.2.3 工作间仅存在黑火药、烟火药及其粉尘环境,危险场所为F0类、F1类和F2类时,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应符合表12.2.3-1的规定。F0类、F1类和F2类电气设备保护级别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应符合表12.2.3-2的规定。
表12.2.3-1 危险场所内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
表12.2.3-2 电气设备保护级别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
续表12.2.3-2
12.2.4 F0类危险场所不应安装电气设备。当确需安装时,可设置Da或Ga级、IP65检测仪表,且电气设备允许最高表面温度,单基火药场所不应超过85℃,其他场所不应超过100℃。
12.2.5 F0类危险场所的室外照明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法生产黑火药的F0区,应在距离外墙3m以上设置不低于Db或Gb级、IP65的投光灯进行照明;
    2 除本条第1款规定的F0区外,应选用不低于Db或Gb级、IP65、最高表面温度不超过135℃的灯具,且应安装在不可开启的窗户外。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配电箱等的选型应与灯具防爆要求相同。
12.2.6 F1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应选用不低Db或Gb级、IP65的产品,且允许最高表面温度单基火药场所不应超过100℃外,其他场所不应超过135℃;
    2 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应选用不低于Dc或Gc级、IP54的产品,且单基火药场所允许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00℃,其他场所允许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35℃。
12.2.7 F2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应选用不低于Dc或Gc级、IP54的产品,且单基火药场所允许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00℃,其他场所允许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35℃。
12.2.8 生产时严禁工作人员入内的工作间,其用电设备的控制按钮应安装在工作间外,应将用电设备的启停与门连锁,并应保证门关闭后用电设备再启动。

条文说明
12.2.1 近年来我国防爆电气设备种类有所增加、生产技术明显提升,但目前国内外生产的防爆电气设备没有完全适合火药、炸药危险场所使用的产品,均属代用型。火炸药危险场所设计时,电气设备尽量布置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外或危险性较小的场所,目的是为了安全。
    2 目前防爆电气设备生产厂家很多,以假乱真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旦安装了不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有可能产生电火花和电弧等危险因素。
    5 接插装置是为移动设备提供电源的,移动设备是不固定的,容易造成危险事故,本款规定不推荐使用移动设备。
    6 本款是为了防止射频辐射对危险品的影响,所以规定了电点火头、涉裸药的危险场所不应安装和使用无线电遥控设备和无线电通信设备。
12.2.2 由于目前国内外生产的防爆电动机外壳防护等级无法满足粉尘大、粒径小的危险场所的安全要求,所以对于F1类危险场所规定采取电动机隔墙传动方式。
12.2.3 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规定是对防爆电气设备选型的原则要求。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GB 3836系列标准增加电气设备保护级别(EPL,Equipment Protection Levels)要求,列举了不同类电气危险场所对应的防爆电气设备保护级别的选择要求和电气设备保护级别与电气设备防爆结构的关系。EPL是《爆炸性环境 第14部分:电气装置设计、选择和安装》IEC 60079-14-2007新引入的一个概念,同时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GB 3836也已经引入了EPL的概念。气体/蒸气环境中设备的保护级别为Ga、Gb、Gc,粉尘环境中设备的保护级别要达到Da、Db、Dc。
    “EPL Da”为爆炸性粉尘环境用设备,具有“很高”的保护等级,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在预期的故障条件下或者在罕见的故障条件下不会成为点燃源。
    “EPL Db”为爆炸性粉尘环境用设备,具有“高”的保护等级,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在预期的故障条件下不会成为点燃源。
    “EPL Dc”为爆炸性粉尘环境用设备,具有“加强”的保护等级,在正常运行过程中不会成为点燃源,也可采取附加保护,保证在点燃源有规律预期出现的情况下(如灯具的故障)不会点燃。
    电气设备分为三类。
    (1)I类电气设备用于煤矿瓦斯气体环境。
    (2)II类电气设备用于除煤矿甲烷气体之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II类电气设备按照其拟使用的爆炸性环境的种类可进一步再分类:IIA类:代表性气体是丙烷;IIB类:代表性气体是乙烯;IIC类:代表性气体是氢气。
    (3)III类电气设备用于除煤矿以外的爆炸性粉尘环境。III类电气设备按照其拟使用的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特性可进一步再分类。IIIA类:可燃性飞絮;IIIB类:非导电性粉尘;IIIC类:导电性粉尘。
    本次修订改变了原规范按照设备类型对防爆电气设备在不同区域进行选择的规定,而是按照不同的防爆设备的类型确定其应用场所,这一点也是与IEC标准相一致的。
12.2.4 F0类危险场所中,属于粉尘多或存药量大的工作间,发生事故的概率比较高,且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严重;同时黑火药、烟火药危险场所适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尚未解决,必须采取最安全的措施,所以规定F0类危险场所不得安装电气设备。
    目前我国黑火药生产工艺一般采用干法生产,生产现场粉尘多,同时黑火药粉尘的最小点火能量为0.203mJ,最低引燃温度为230℃,因此黑火药生产的危险场所不得安装电气设备和检测仪表。
    由于生产工艺及自动化需要,确有必要安装检测仪表(传感器、变送器和自身兼有检出元件和显示装置的仪表)时,分三种情况进行了规定,对于单基火药,其最低引燃温度为150℃,考虑安全裕度,规定工作间(库房)应选用Da级产品,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最低温度组别85℃;对于黑火药等工作间(库房),必须采用Da产品,且其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00℃,以确保在正常运行过程中,一旦发生故障时,检测仪表不会成为点燃源;对于非黑火药工作间(库房),推荐优先选用Da级,当无法选到Da级产品时,提出了可选用Db级产品,且满足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不超过100℃的限温条件。
12.2.5 由于火炸药危险场所专用的防爆电气设备没有解决,因此照明采用了规定的防爆灯具安装在固定的窗外进行隔窗透光的方式,这些措施是防止由于电气设备产生火花和高温引起事故的。
12.2.6、12.2.7 这两条分别对F1、F2类电气危险场所防爆电气设备选型、保护级别要求、温度组别做出具体规定,用于指导防爆电气设备选型。除电气设备的外壳防护等级要求外,应同时满足设备表面温度要求。对于单基火药,其最低引燃温度为150℃,考虑了最低50℃的安全裕度。
12.2.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生产时严禁工作人员入内的危险工作间,如压药间等,为保证现场操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必须使设备处于停机状态,故做出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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