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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生产视频监控系统
13.3.1 危险品生产场所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应设置生产视频监控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监视区域全面覆盖危险作业场所,监控范围内应无死角;
2 应采用与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固定式枪型网络高清彩色摄像头,摄像头分辨率不应低于1080P,应支持H265协议,并应能进行夜间拍摄;摄像头镜头应选用合适的焦距,呈现在机房内的图像应显示清晰,应无色差等现象,应标注好工(库)房编号、名称。
3 显示设备的图像分辨率不应低于高清网络摄像机的分辨率。
4 硬盘录像机应有双网口,记录的图像信息应具有原始性、实时性,且硬盘容量满足存储时间不应低于30d的要求。
5 危险区域内视频信号的传输应采用有线传输方式。
6 信号线路SPD性能参数应为C2试验类型、额定冲击电流5kA、保护水平小于(5×信号电压水乎+20)V、传输速率100Mbit/s、插入损耗小于0.5dB。
13.3.2 生产视频监控系统的监控室可与危险品生产区或危险品总仓库区有人值班的值班室共用。监控室不应设置在岗哨内。
13.3.3 生产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标准》GB/T5011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3.3.1 本条在原规定条文“危险品生产场所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新增了设置生产视频监控系统的监视区域、防爆选型、分辨率、硬盘容量、传输方式和信号避雷器等特殊技术要求。目的是防止生产、储存过程中超员、超量、超时和超产,防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手段和水平,对生产过程中事故发生进行现场记录,为事故调查提供技术依据。
13.3.2 本条为新增条文,明确了生产视频监控系统的监控室的设置要求。
13.3.3 本条为新增条文,提出了生产视频监控系统的设置。对于本标准未做规定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标准》GB/T 50115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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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总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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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 防护屏障的防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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