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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计算药量


3.2.1 危险性建(构)筑物内所有能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药量,均应计入该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计算药量。
3.2.2 防护屏障内的危险品药量应计入该防护屏障内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计算药量。
3.2.3 危险性建(构)筑物中抗爆间室的药量可不计入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计算药量,但该建(构)筑物的计算药量不应小于其中一个抗爆间室内的最大药量。
3.2.4 当危险性建(构)筑物内已采取分隔防护措施,危险品相互间不会引起同时爆炸或燃烧时,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计算药量可分别计算,但应取其最大值。
 
条文说明
3.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是确定建筑物安全距离的重要根据,它考虑了建筑物中发生事故时对外界可能造成的最严重破坏,这就要计算建筑物正常运转中所有(包含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和器具内等)可能同时爆炸或燃烧的最大药量。在实际应用中,很多单位不考虑运输设备中的药量。
    对于1.1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主要考虑一次爆炸的威力,可以用TNT当量来表示,对于1.3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主要考虑一次燃烧的热辐射强度,与燃烧速度和持续时间密切相关。许多实验和事故证明,一次爆炸(燃烧)的药量若分几次爆炸(燃烧),其爆炸威力(热辐射强度)就小得多。因此,确定计算药量的原则是:能形成同时爆炸(殉爆)或者能够一次(同时)燃烧的药量,就要合起来计算;不会引起同时爆炸(殉爆)或者一次(同时)燃烧的药量可分别计算,取最大者。因各企业情况千差万别,细分很难,作为工程设计标准也没必要很细,故这一节只做原则性要求。
    在实际应用中,要把建筑物内的存药量与计算药量区分开来。存药量是建筑物中所有的药量之和;计算药量是指建筑物中那些能形成同时爆炸(燃烧)的药量之和,不会同时发生爆炸(燃烧)的药量可不计入计算药量,两者是不同的。
3.2.2 防护屏障内的危险品药量及运输工具内的药量,与危险性建筑物同处在一个防护屏障内,同时殉爆(燃)的可能性很大,所以应该计入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内。
3.2.3 危险性建筑物抗爆间室内的药量,因考虑结构采取了抗爆防护,该部分药量不应殉爆厂房内的存药,厂房内的其他药物一旦发生事故,也不会引起抗爆间室内的药量爆炸(燃烧),为此,该部分药量可不计入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
    在实际应用中,要把建筑物的计算药量与抗爆间室的设计药量区分开。设计药量是描述抗爆间室抗爆能力的数据,一般以TNT当量表示,是特种结构设计单位用于设计抗爆间室的具体结构、尺寸的。如果建筑物内有多个抗爆间室,且单个抗爆间室内的药量比其药量大,则需取最大一个抗爆间室的设计药量作为建筑物的计算药量。
3.2.4 当厂房内几处存药,采取防护措施(如防爆箱)隔离,不会相互引起爆炸或燃烧时,则可以分别计算,取其中最大值作为危险性建筑物的计算药量。对于1.1级厂房,目前行业内的厂房隔墙及设备均难以有效隔爆,为安全起见,需把厂房内的存药量作为计算药量(抗爆间室除外)。
    对于1.3级厂房,其危险品发生燃烧后,火焰传播非常复杂,除了具有正常火焰传播(通过热传导)的特点外,还有两种典型的传播形式:一种是“爆燃”,此时火焰以较小爆炸波(未形成稳定爆轰)的形式传播,传播速度甚至高于声速;另一种是各种迸射的带药火焰。如果采用240mm以上密实砖墙、钢筋混凝土隔墙或无危险品的辅助间完全隔开火焰传播的,可以取其中最大一个工作间的药量作为厂房的计算药量。
    对于1.3级库房,如果采用钢筋混凝土隔墙或通过计算的密实砖墙将各存放间完全隔开,使得一个存放间发生事故时,其火焰特别是爆燃时的火焰不会传播到其他存放间时,可以将其中最大一个工作间的存药量作为该库房的计算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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