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0 废水处理
10.0.1 烟花爆竹生产建设项目的废水排放设计应遵循清污分流、少排或者不排出废水的原则。有害废水应采取治理措施,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排放标准的规定后排放。
10.0.2 集中收集的含药废水宜先经污水池沉淀或过滤,再集中处理排放,沉淀及过滤的沉渣应定期处置。
条文说明
10.0.1 本条是对废水排放的原则规定。要求对废水进行治理,排出厂外的废水应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10.0.2 要求集中收集的含药废水先经污水池沉淀或过滤,再集中处理排放,目的是降低废水中的悬浮固体浓度,减少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负荷,提高处理效率。
沉淀及过滤的沉渣仍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应及时进行处置。不同企业的生产工艺、生产产品均不相同,产生的废水量也不同,各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生产状况,确定具体的处置的时间间隔。
沉淀及过滤的沉渣仍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应及时进行处置。不同企业的生产工艺、生产产品均不相同,产生的废水量也不同,各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生产状况,确定具体的处置的时间间隔。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下一节:11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建(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 3.1 建(构)筑物危险等级
- 3.2 计算药量
- 4 工程规划和外部距离
- 4.1 工程规划
- 4.2 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
- 4.3 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
- 4.4 燃放试验场和销毁场外部距离
- 5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距离
- 5.1 总平面布置
- 5.2 危险品生产区内部距离
- 5.3 危险品总仓库内部距离
- 5.4 防护屏障
- 6 工艺与布置
- 7 危险品储存和运输
- 7.1 危险品储存
- 7.2 危险品运输
- 8 建筑结构
- 8.1 一般规定
- 8.2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构)筑物的结构选型和构造
- 8.3 抗爆间和抗爆屏院
- 8.4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
- 8.5 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构)筑物的建筑构造
- 8.6 危险品总仓库区危险品仓库的建筑结构
- 8.7 通廊和隧道
- 8.8 燃放试验场
- 9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10 废水处理
- 11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1.1 供暖
- 11.2 通风与空气调节
- 12 危险场所的电气
- 12.1 危险场所类别的划分
- 12.2 电气设备
- 12.3 室内电气线路
- 12.4 照明
- 12.5 20kv及以下变电所和厂房配电室
- 12.6 室外电气线路
- 12.7 防雷与接地
- 12.8 防静电
- 13 自动控制和电信
- 13.1 一般规定
- 13.2 自动控制
- 13.3 生产视频监控系统
- 13.4 火灾报警系统
- 13.5 安全防范系统
- 13.6 通信
- 13.7 射频辐射安全防护
- 13.8 控制室
- 附录A 典型配方药物的TNT当量系数
- 附录B 防护屏障的防护范围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