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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站址选择


3.0.1  联供工程站址宜靠近热(冷)负荷中心及供电区域的主配电室、电负荷中心。

3.0.2  站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燃烧设备间应为丁类厂房,燃气增压间、调压间应为甲类厂房。

3.0.3  站房宜独立设置或室外布置。当站房不独立设置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3.0.4  当燃烧设备间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屋顶,也可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

3.0.5  当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不小于0.75的燃气作燃料时,燃烧设备间不得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0.6  燃烧设备间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且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设于地下、半地下及首层的燃烧设备间应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0.7  当燃烧设备布置在建筑物地下一层或首层时,单台发电机容量不应大于7MW;当布置在建筑物屋顶时,单台发电机容量不应大于2MW,且应对建筑结构进行验算。

3.0.8  当燃烧设备设置在屋顶上时,燃烧设备间距屋顶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6.0m。

3.0.9  联供工程变配电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配电室宜靠近发电机房及电负荷中心,并宜远离燃气调压间、计量间;

    2  变配电室应方便进、出线及设备运输;

    3  变配电室不应设置在厕所、浴室、爆炸危险场所的正下方或正上方;

    4  在高层或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变配电室应设置在靠外墙部位,且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下方、正上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5  室外布置的变配电设施不应设置在多尘、有水雾、有腐蚀性气体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3.0.10  联供工程应合理布置噪声源,并应采取降噪、隔噪措施,噪声排放应符合周边环境的要求。

3.0.11  冷却塔、风冷散热器和室外布置的联供设施等,应与周围建筑布局、风格相协调。

3.0.12  地上站房首层室内标高应大于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15m。地下站房应采取防涝、排水措施。
 

条文说明

 

3.0.1  联供工程站址靠近供电区域的主配电室,可以避免配电线路距离过长影响用户供电质量。当条件许可时,联供工程站址最好同时靠近冷、热负荷中心设置,避免长距离输送造成冷、热介质温度损失,并节省管网投资。

3.0.2  联供工程的燃烧设备间,主要布置燃气发电机组和燃气锅炉等燃烧燃气的设备,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1.1条规定属于丁类厂房;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5.18条规定,压缩机室、调压室等要符合“甲类生产厂房”设计的规定,因此联供工程的燃气增压间和调压间应按甲类厂房要求。同一座厂房或厂房内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应按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1.2条确定其火灾危险性分类。

3.0.3  参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对燃气锅炉设置的规定。该规范第5.4.12条规定,燃气锅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民用建筑是供人们进行生活或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物,包括居住建筑(住宅楼)和公共建筑(办公、商业、旅游、科教文卫、通信、交通运输等类建筑)。

3.0.4  参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对燃气锅炉设置的规定。该规范第5.4.12条规定,燃气锅炉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但常(负)压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联供工程中介质工作压力较高的锅炉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

3.0.5  本条参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4.12条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5.6条对燃气锅炉的规定。

    技术要点:受规划用地限制、用地紧张、基建投资等条件的制约,燃烧设备间需要布置在建筑物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首层或顶层。当采用燃气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时,一旦发生泄露,极易集聚,故规定燃烧设备间不得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实施与检查:燃气的相对密度不确定时,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燃烧设备间的布置应经过消防部门、建设部门等主管部门的批准。

3.0.6  本条参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4.12条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5.6条的规定。从燃气安全性角度出发,要求燃烧设备间设置防爆泄压设施。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首层的燃烧设备间靠外墙布置,可使事故情况下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技术要点:燃气设施如安全保护设备失灵或操作不慎等原因有导致发生爆炸的可能,为了防止事故时引起人员秩序混乱、造成不必要的伤亡事故,故规定燃烧设备间不可设置在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实施与检查:燃烧设备间的布置应经过消防部门、建设部门等主管部门的批准、备案。

3.0.7  对于设置在建筑物内和建筑物屋顶的站房,规定了发电机组最大单机容量,主要考虑发电机组的荷载和振动、噪声不要对建筑物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发电机组容量大时,所需要的燃气压力较高。

3.0.8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4.12条明确规定,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3.0.9  联供工程变配电室的设置原则主要引自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2011、《35kV~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2011、《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的有关规定。

3.0.10  噪声控制可采取控制噪声源、阻断噪声传播等综合治理措施,如选择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使用隔声罩和消声器、采用吸声建筑材料和隔声窗等。

3.0.11  联供工程制冷机组的冷却塔、发电机组的散热水箱等室外设备,应结合周围建筑布置。

3.0.12  为了避免大雨时室外雨水向站房倾注,联供工程站房设计需要考虑防涝和排水。地上站房首层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地下站房也应有防止室外雨水流入室内的措施,站房周边应设置排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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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 GB5113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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