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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防雷接地
6.6.1 联供工程站房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并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执行。
6.6.2 联供工程附属建(构)筑物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6.6.3 燃气调压站、燃气架空管道、露天储罐应设置直击雷保护装置。
6.6.4 独立的建(构)筑物和辅助厂房建(构)筑物的过电压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 50064的有关规定。
6.6.5 联供系统的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的有关规定。
6.6.6 联供工程站房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不含发电机组)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设置公用接地装置,且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6.6.1 本条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联供工程站房属于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参考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3.0.3条,该建筑属于第二类防雷建筑。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除对建筑物进行防雷分类外,还包括建筑物的防雷措施、防雷装置、防雷击电磁脉冲等设计技术要求,在防雷设计时应遵照执行。
6.6.2 建筑的防雷分类与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性质及计雷击次数有关,联供工程附属建(构)筑物为第二类防雷建筑还是为第三类防雷建筑主要依据计雷击次数按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3.0.3条和第3.0.4条确定防雷等级,并采取相关的防雷措施。
6.6.3 根据联供系统的特点,燃气调压站大多数布置在站区内,根据规定,燃气架空管道、露天储罐应装设直击雷保护装置。
6.6.4 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 50064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和电气装置绝缘上作用的电压、暂时过电压、操作过电压及限制、雷电过电压及保护、绝缘配合等。
6.6.5 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 50065主要技术内容包括高压电气装置接地、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接地网、高压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的接地、高压配电电气装置的接地,低压系统接地形式、架空线路的接地、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和保护总等电位联结系统,低压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和保护导体等。
6.6.6 本条规定主要考虑联供系统自控接地要求1Ω,与计算机系统综合考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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