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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照明
9.4.1 联供工程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不同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对应照度值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限定值。照明灯具应按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和使用要求进行选择,选择光源时,应选择高效、长寿命光源。
9.4.2 联供工程的照明应设正常照明、备用照明和应急照明。照明电压宜为220V。正常照明电源应由动力和照明网络共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接引,应急照明电源宜采用蓄电池组供电。
9.4.3 当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2m时,电压应采用24V;当采用220V电压时,应采取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并应敷设灯具外壳专用接地线。
9.4.4 燃烧设备间、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及燃气管道穿过的房间应采用防爆灯具及防爆开关,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9.4.5 燃烧设备间、辅机间、配电室、控制室的备用照明有效时间不应小于60min。
9.4.6 检修用的移动式灯具的电压不应大于24V,燃气发电机组保护罩内检修用的移动式灯具的电压应采用12V。
9.4.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主要包括照明数量和质量、照明标准值、照明节能、照明配电及控制等内容。联供工程的照明设计应符合其相关规定,并对于不同房间、场所规定了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对应照度值的限定值,以达到照明节能。
9.4.2 备用照明和应急照明是指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及备用照明。应急照明要求具有高可靠性,所以采用蓄电池组供电。
9.4.3 按现行国家标准《特低电压(ELV)限值》GB/T 3805的规定,当电气设备采用24V以上的电压时,必须采取防止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提出了相应的规定。
9.4.4 采用具有防爆性能的照明设备可防止因燃气泄漏引发的爆炸事故。
9.4.5 正常照明发生故障时,为保持室内正常活动继续进行而设置的备用照明,可防止因正常照明熄灭后所引发的事故,如因失去照明不能进行必要的操作处理而可能引起的火灾、爆炸、中毒等。
9.4.6 国家相关标准规定36V及以下为安全电压,但根据供热、给排水等行业的运行维护经验,36V电压也有发生人员触电伤亡的事故,特别是在潮湿和空间狭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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