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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辅助设施


7.3.1  烟囱的设置应根据原动机和余热利用设备的形式及布置方式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7.3.2  原动机冷却水排热装置可采用水冷或风冷方式,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对排热装置采取防冻措施。

7.3.3  余热利用水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应高于设备承压能力,水质应符合设备的要求。

7.3.4  空调冷热水系统、冷却水系统、补给水系统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7.3.5  当采用余热锅炉时,给水设备及水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

7.3.6  发电机组、冷(温)水机组、换热器等设备的管道入口应设置过滤器或除污器,过滤精度应根据设备要求确定。

7.3.7  发电机组的余热利用设备应根据运行介质要求,采取防止腐蚀的措施。
 

条文说明

 

7.3.1  一般情况下,原动机和与其对应的余热利用设备可以共用烟囱,是否设置旁通烟道,需要根据余热利用设备的运行状况确定。余热利用设备的补燃烟气排放,需要单独设置烟囱。从安全运行角度考虑,即使同型一号原动机,也不建议合并烟囱。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对水平烟道以及烟囱的设置有相关规定。

7.3.2  冷却水系统采用风冷方式比较常见,当条件许可时,也可采用冷却塔冷却、河水或湖水冷却等水冷方式,但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冬季水源冻结。

7.3.3  原动机设备厂商会对冷却水水质有不同要求,如冷却水应采用防冻液等,冷却水水质应该根据厂商要求确定。余热利用设备汽水系统与原动机冷却装置、余热设备与冷热水系统直接连接时,要校核设备承压能力,当系统压力高于设备承压能力时要设换热器。

7.3.4  联供工程中,空调冷热水系统、冷却水系统以及补给水系统的配置与常规冷、热源机房相同,没有特殊要求,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相关规定。

7.3.5  余热锅炉与普通锅炉仅热源形式不同,所以联供系统给水设备和水处理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相关规定执行。

    水处理方法的选择,要根据原水水质、对锅炉给水和锅水的质量要求、补给水量、锅炉排污率和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出力等因素确定。

7.3.6  为了避免安装过程的焊渣、焊条、金属碎屑、砂石、有机物以及运行过程的异物进入设备堵塞管路,宜在设备的管道入口处设置过滤器或除污器,过滤精度视设备要求确定。一般冷水机组冷却水和冷冻水入水口前设置的过滤器孔径不大于3mm。当循环水泵设置在设备入水口侧,且循环水泵与设备间管道较短时,该过滤器可以设置在循环水泵进水口。

7.3.7  发电机组散热水箱一般布置在室外,为保证冬季正常运行,冷却介质采用防冻液,具有一定腐蚀性。若冷却介质直接进入余热设备,需要采取防腐措施,如采用不锈钢管道;也可增加换热器,使冷却介质不直接进入余热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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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 GB5113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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