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2.5 竣工验收
12.5.1 联供工程试运行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总体竣工验收。
12.5.2 工程竣工验收应以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和本规范为依据。
12.5.3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设计、施工、监理和调试、主要设备供应商、运行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
12.5.4 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开工报告;
2 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
3 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文件;
4 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容器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查验收单和检验试验记录,主要设备的出厂设计文件和图册;
5 现场设备、管道安装施工检查、检验和调试记录;
6 焊接工程工艺评定、作业指导书、无损检测以及验收记录;
7 隐蔽工程验收及中间试验记录;
8 设备及管道防腐、绝热检查验收记录;
9 设备试运转、调试以及功能性试验和检测记录;
10 单机、分系统及整套系统试运行记录;
11 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验收记录;
12 消防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验收材料;
13 主要设备操作和保养手册、零备件手册;
14 竣工测量报告和竣工图;
15 工程竣工报告;
16 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12.5.5 验收材料的内容应完整、准确、有效,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2.5.6 竣工验收应按设计、竣工图纸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竣工图纸应真实、准确,工程量应符合合同的规定。
12.5.7 设施和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的要求,无明显的外观质量缺陷,且保养应完善。
12.5.8 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投诉和检验多次才合格的项目,应进行重点验收。
12.5.9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备案,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竣工资料,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移交工作,并应将所有竣工资料存档。
12.5.1 工程验收包括施工完成后的施工验收和试运行合格后的竣工验收,施工验收是指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理等单位进行的验收。竣工验收在试运行合格后进行,并且资料已整理完成。
12.5.2 在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施工方案中应明确竣工验收执行的标准和规范。联供系统的设备、管道、电气装置、自动化仪表、防腐蚀、绝热等专业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联供工程土建、暖通、给水、排水、卫生设备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相关专业执行相应的施工和质量验收规范。
12.5.3 工程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合格后方可报请监理单位进行预验收,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报请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2.5.4 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单位要求对施工技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做到完整、齐全,并经相关单位检查验收合格。
12.5.5~12.5.8 工程竣工时,工程实体质量应达到相关各专业验收标准的合格要求,应符合设计提出的要求。
12.5.9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各部门应签署验收文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及时将竣工资料、文件归档,并应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12.4 设备调试及试运行
- 下一节:13 运行管理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站址选择
- 4 系统配置
- 4.1 一般规定
- 4.2 冷、热、电负荷
- 4.3 设备配置
- 5 燃气供应系统及设备
- 5.1 燃气供应系统
- 5.2 燃气设备
- 5.3 辅助设施
- 6 供配电系统及设备
- 6.1 电力系统
- 6.2 发电设备
- 6.3 电气主接线
- 6.4 电气辅助设施
- 6.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与计量
- 6.6 防雷接地
- 6.7 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 7 余热利用系统及设备
- 7.1 余热利用系统
- 7.2 余热利用设备
- 7.3 辅助设施
- 8 监控系统
- 8.1 监测
- 8.2 控制
- 8.3 报警与保护
- 9 站房
- 9.1 建筑与结构
- 9.2 燃烧设备间及辅机间布置
- 9.3 通风与排烟
- 9.4 照明
- 9.5 给水排水
- 10 消防
- 11 环境保护
- 12 施工与验收
- 12.1 施工准备
- 12.2 设备安装
- 12.3 管道安装
- 12.4 设备调试及试运行
- 12.5 竣工验收
- 13 运行管理
- 13.1 一般规定
- 13.2 运行模式
- 13.3 启动、运行与停机
- 13.4 检验与维修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