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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辅助设施
5.3.1 燃气管道应装设放散管、放散口、吹扫口和取样口。
5.3.2 燃气管道吹扫口的位置应能将管道内燃气吹扫干净。
	5.3.3  燃气管道放散口应高出屋脊(或平屋顶)1m以上,且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并应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和放散物进入房间的措施。
	 
5.3.1 设置放散系统的主要目的是用气设备首次使用或长时间不用又再次使用时,用来吹扫积存在燃气管道中的空气、杂质。当总阀门关闭不严,漏到管道中的燃气可以通过放散管放散,避免燃气进入用气设备和烟道发生事故。
5.3.2 根据用气设备和燃气管道的布置确定吹扫口的合理位置,达到在吹扫过程中不留影响安全死角的要求。
5.3.3 参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78-2006的规定制定。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要保证吹扫放散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特别要注意的是,放散口的位置要根据建筑物门窗情况、当地气候合理设计和布置,防止放散物进入房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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