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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电力系统


6.1.1  联供系统宜接入公共电网。并入公共电网时,不应降低整个电力系统供电的可靠性和运行的安全稳定性。

6.1.2  供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发电机组接入电网的电压等级应根据供电系统的主接线形式和发电机组容量,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1.3  发电机组的输出电压等级应采用400V、6.3kV或10.5kV,并应根据发电机组容量、电力系统接线方式、用电负荷要求、供电距离,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1.4  联供系统采用并网运行或并网不上网运行时,应采取下列控制和保护措施:

    1  用户侧应设置明显断开点,并可进行隔离操作;

    2  根据供电系统的接线,并网点应设置解列点及低周低压解列装置;

    3  断路器应装设自动准同期装置;

    4  当联供系统采用并网不上网方式运行时,应采取逆功率保护措施。

6.1.5  10kV及以上电压并网运行的联供系统,应具备与公共电网调度部门之间进行数据通信的能力。

6.1.6  联供系统供电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5543的有关规定,并宜采取下列措施降低三相不平衡度:

    1  当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平衡;

    2  当220V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60A时,可采用220V单相供电;当大于60A时,宜采用220/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
 

条文说明

 

6.1.1  联供系统接入公共电网选择合适的并网点,是为了减少对公共电网的电压稳定和安全保护的影响,应综合考虑联供系统对公共电网的影响和他们相互间的影响。联供系统提供的短路电流不应超过并网点容许的短路电流。

6.1.2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简洁,避免电压等级过多及主接线过于繁琐。发电机组采用哪一级电压接入要考虑供电系统的主接线形式和发电机组容量,应尽量做到自发自用,技术上合理可行,建设和运行比较经济。

6.1.3  发电机组的输出电压等级不宜作硬性规定,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当容量较小时,选择400V电压等级便于直接为联供系统用电负荷配电,比较经济合理。当容量较大且接入的系统为6.3kV电压等级或联供系统中有较多6.3kV电压等级的用电设备时,发电机输出电压宜选择6.3kV。当容量较大且接入的系统为10kV电压等级或联供系统中有较多10kV电压等级的用电设备时,发电机输出电压宜选择10kV。

6.1.4  联供系统采用并网运行的控制和保护措施。

    1  本款参考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的规定;

    2  在公共电网频率和电压下降时,为保证联供系统的安全,应设置解列点,实现联供系统与公共电网的解列;

    3  发电机系统与电力系统的同期要求非常严格,必须满足相位、频率、电压均相同的要求,为防止非同期操作产生的冲击电流对系统造成影响,应在有可能发生非同期合闸的断路器上装设自动准同期装置;

    4  当联供系统采用并网不上网方式运行时,设置逆功率保护措施是为了防止发电机向公共电网送电。

6.1.5  本条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对系统通信的规定及电力部门为实现智能电网的要求制定。

6.1.6  参考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第5.0.15条的规定制定。降低三相不对称度,当供电负荷中包括220V负荷时,尽量减少单相供电,使三相负荷更加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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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 GB5113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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