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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与计量


6.5.1  联供系统应根据发电容量、运行方式、接入系统电压等级等因素,配置发电机组本体及配电系统的继电保护装置。联供系统配电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的有关规定。

6.5.2  配电系统与公共电网联络线的继电保护设计应满足公共电网的要求。

6.5.3  联供系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有联锁停止发电机组运行的保护:

    1  原动机事故停机;

    2  通风系统事故停机;

    3  燃气系统事故报警;

    4  发电机组自身故障。

6.5.4  联供系统电测量仪表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的有关规定。

6.5.5  发电机组和公共电网的电量应分别计量。联供系统上网电量和用电电量的计量点处应设置单独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参数应满足当地公共电网的要求。

6.5.6  当联供系统与配电系统因故障解列后,控制系统应能监测配电系统并网点的电压和频率。当电压和频率均保持在允许偏差范围内2min后,发电机组应能重新并网。
 

条文说明

 

6.5.1  因联供系统采用的发电机组容量范围较大、运行方式不同,配置的保护装置差别较大。发电机组本体保护通常由生产厂配套提供。外部保护在工程设计时根据需要配置,一般并网时至少包括:过电流保护、方向过流保护、接地过电流保护、接地过压保护、过/欠电压保护、逆功率保护等。

6.5.2  联供系统发电机的继电保护通常由发电机组成套供货。当联供系统通过10(35)kV电压等级的联络线接入公共电网时,联络线可配置光纤电流差动保护;当联络线采用“T”接方式时,可采用电流电压保护,此时继电保护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

6.5.3  原动机事故停机时,应该停止发电机运行;通风系统事故停机时,会造成机房内新风量不足,发电机组不能正常运行;燃气系统事故报警时,说明可燃气体聚集存在爆炸危险,应该停止发电机组运行。

6.5.4  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3的主要内容包括电测量装置、电能计量、直流换流站的电测量、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测量、电测量变送器、测量用电流、测量二次接线、仪表装置安装条件等。

6.5.5  联供系统与公共电网计量点的设置位置应与当地电网协商确定;并在电能表的规格、准确度、主副配置以及数据采集传输上满足当地电网的要求。

6.5.6  当联供系统发电机组与配电系统因故障解列时,不能盲目重新并网,否则会因并网再次失败引发事故,应该先排除故障,一般待电压和频率都保持在允许偏差范围内2分钟后再重新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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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 GB5113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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