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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建筑与结构


9.1.1  联供工程站房采用独立建筑时,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规定的二级。

9.1.2  设置于建筑物内的站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9.1.3  设置于建筑物内的站房的建筑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9.1.4  当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设置在站房内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燃烧设备间、变配电室隔开,且隔墙上不得开设门窗及洞口。

9.1.5  燃气增压间应布置在燃烧设备间附近。

9.1.6  燃烧设备间和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应设置泄压设施,且泄压面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安全出口。

9.1.7  站房的泄压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烧设备间的泄压面积不应小于燃烧设备间占地面积的10%;

    2  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的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该厂房划分为长径比小于或等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式中:A——泄压面积(m2);

              V——厂房的容积(m3)。

9.1.8  燃烧设备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设置的站房,燃烧设备间应设置至少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燃烧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小于200m2时,疏散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

    2  设置于建筑物内的站房,燃烧设备间的疏散门数量不应少于2个,其中至少1个应设置安全出口;

    3  当疏散门数量不少于2个时,应分散设置。

9.1.9  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应各设置至少1个安全出口。

9.1.10  变配电室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的疏散门不应少于1个。

9.1.11  燃烧设备间和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的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会发生火花的材料。

9.1.12  联供工程站房应预留能通过最大设备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与门窗洞或非承重墙结合。

9.1.13  联供工程的平台、走道、吊装孔等有坠落危险处应设栏杆或盖板。需登高检查和维修设备处应设置钢平台或扶梯,且上下扶梯不宜采用直爬梯。

9.1.14  联供工程站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1.1  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对锅炉房建筑耐火等级的规定确定。

9.1.2  参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4.12条对锅炉房的规定。

9.1.3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对防火墙、建筑构件、屋顶、疏散楼梯、防火门窗、建筑保温等均有明确的规定。

9.1.4  燃气增压间、调压间属于甲类厂房,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1.2条规定,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本规定为降低整座厂房火灾危险性,将甲类厂房用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另外,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第15.1.1条规定,与锅炉房贴邻的调压间应设置防火墙与锅炉房隔开。

9.1.5  目的是缩短增压机间至燃烧设备间的燃气管道。

9.1.6  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制定。燃气爆炸在密闭的小空间里威力和破坏强度大,不但会对爆炸环境中的人员造成极大的伤害,还会对整个建筑造成严重的破坏,所以需要考虑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快速泄压,避免产生二次危害。泄压设施可为轻质屋盖、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爆炸泄压时,高压气流会夹杂大量的爆炸碎片从泄压面冲出,如邻近人员集中的场所、安全出口,就可能造成人员大量伤亡或给人员疏散造成障碍。

9.1.7  燃烧设备间参考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第15.1.2条的规定制定,泄压面积取占地面积的10%。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按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4.6条计算,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4倍的该建筑横截面积之比。

9.1.8  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第4.3.7条规定,锅炉房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2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非独立锅炉房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7.2条规定,丁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第3.7.3条的规定,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本条参考以上标准规定,独立设置站房燃烧设备间建筑面积小于200m2时出入口可设1个,其他情况均要求燃烧设备间出入口不少于2个,且至少有1个出入口直通室外或通向安全出口。

    技术要点:燃烧设备间出入口的设计应结合燃烧设备间的面积、燃烧设备间所在建筑物的方位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发生事故时室内人员能够迅速疏散。

    实施与检查:燃烧设备间的布置在工程建设的设计至竣工验收都应经过消防部门、建设部门等主管部门的批准。

9.1.9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7.2条的规定,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联供工程专用的燃气增压间、调压间面积一般不会超过100m2,且平时无人值守,因此本条要求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设不少于1个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的出入口。

    技术要点: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出入口的设计应结合房间面积、房间所在建筑物的方位、人员使用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实施与检查: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的布置应经过消防部门、建设部门等主管部门的批准。

9.1.10  根据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第6.2.6条规定,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长度大于60m时,宜增加一个出口。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联供工程的变配电室长度一般大于7m,此规模变配电室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设置至少一个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的出入口可便于设备安装和运输,在紧急情况下也可方便管理人员进出。变配电间的布置在工程建设的设计至竣工验收都应经过消防部门、建设部门等主管部门的批准。

9.1.11  参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8.9.1条规定。有燃气的建、构筑物具有爆炸危险,为防止和减少其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对地面做法提出基本要求。

9.1.12  站房设计时要预留设备安装、维修、更换的通道,某些检修量比较大的水泵部件、发电机组气缸等,为减轻检修时起吊的劳动强度,条件许可时,应考虑设置检修用起重设备,如电动葫芦、桁车等。

9.1.13  本条是为了保护运行和维修人员的人身安全。

9.1.14  联供工程站房属于生产厂房,为保证运行和维修人员安全,其安全疏散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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