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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消防
10.0.1 联供工程的消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0.2 固定式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10.0.3 联供工程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0.0.4 建筑物内的站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接入所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
10.0.5 当联供工程发生火灾时,应具有切断燃气供应的措施。
10.0.6 站房内有燃气设备和管路连接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25%时,应报警,并应联动启动事故排风机;
2 当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50%时,应联锁关闭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
3 自动报警应包括就地和主控制器处的声光提示。
10.0.7 民用建筑物内的站房的燃烧设备间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发电机组宜采用自动气体灭火系统,其他可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0.0.8 联供工程集中控制室或消防控制室应有显示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工作状态的装置,并应能自动及在控制室远程关断燃气紧急切断阀。
10.0.9 下列设备和系统应设置备用电源:
1 火灾自动检测、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2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及自动联锁系统。
10.0.10 联供工程应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标志和火灾报警电话。
10.0.1 联供工程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联供工程燃烧设备间为丁类厂房,燃气增压间、调压间为甲类厂房。
10.0.2 参考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其附录C“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中,将燃气锅炉房列为中危险级。
10.0.3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4.12条规定设置在建筑物中的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为提高联供工程的安全保障度,本条规定联供工程都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包括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系统设计等内容。
10.0.4 通过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部位指示,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可查明发生火灾报警信号的探测器部位,及时采取相关消防措施或启动事故预案。
10.0.5 当发生火灾报警时关闭所有燃气设备的目的是防止发生事故造成损失。
10.0.6 按照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8节的规定设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与排气设备及紧急自动切断阀联锁。报警装置的设计、安装、验收、使用和维护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相关规定。执行报警浓度参照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第5.3.3条规定,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小于或等于25%爆炸下限;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小于或等于50%爆炸下限。
10.0.7 参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4.12条规定,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条件时,建议发电机组采用自动气体灭火系统,以减少火灾后机组设备维修损失。
10.0.8 消防控制室是整个消防控制系统的监测、控制中心,需监测各种消防设备的工作状态,保持系统的正常运行,因此及时了解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工作状态十分必要。
10.0.9 备用电源为当正常电源被切断时,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
10.0.10 应急照明、疏散标志灯是发生火灾时人员疏散必备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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