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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余热利用设备
7.2.1 余热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参数和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GB/T 18431和《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GB/T 18362的有关规定。
7.2.2 余热利用设备的能效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7.2.3 余热锅炉及余热吸收式冷(温)水机可仅利用余热,也可加装补燃装置。设备选型应根据项目负荷及系统配置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2.4 当需要补燃时,燃气轮机余热利用设备宜采用烟道式补燃方式。
7.2.5 原动机与余热利用设备宜采用一一对应配置。
7.2.6 余热锅炉及余热吸收式冷(温)水机的排烟热量宜配置烟气热回收装置回收利用,排烟温度不宜高于120℃。
7.2.7 当内燃机冷却水余热利用时,余热利用设备的出口温度不宜高于75℃。
7.2.8 余热利用系统的自动调节阀的调节特性应满足原动机和余热利用设备的要求,自动调节阀的动作应由余热利用设备优先控制。
7.2.1 现行国家标准《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GB/T 18431规定了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的定义、形式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等。现行国家标准《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GB/T 18362规定了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术语、定义、形式和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规范中余热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参数和性能等,应根据热源不同,符合上述两项国家标准的规定。
7.2.2 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规定的能效指标:燃气锅炉额定热效率不低于89%;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名义工况性能系数制冷不低于1.10,供热不低于0.90。联供系统余热锅炉可参考燃气锅炉,烟气型余热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可参考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
7.2.3 余热设备设补燃装置可以代替补充冷热供应设备,补燃装置的容量要根据冷热负荷的保证率要求确定。当通过余热提供的负荷在供冷、供热负荷中所占比例较小,即使没有余热供冷、供热也不会对冷、热负荷供应造成较大影响;或余热有保障时,补燃装置可只考虑余热不足部分热量,否则应该考虑发电机组不运行时全部冷热供应。为简化系统、降低投资,可以采用仅利用余热,不加装补燃装置的余热利用设备,另设补充冷热的常规设备。
7.2.4 燃气轮机排气中的氧含量和热量较高,可以用来帮助另行喷入的燃料进行燃烧。对于与燃气轮机对接的余热锅炉,可以在燃气轮机与余热锅炉之间的烟道中加装补燃器,即烟道式补燃方式。
7.2.5 联供系统一般采用原动机与余热利用设备一一对应的配置方式,控制系统简单且有利于系统的安全运行。当原动机与余热利用设备不是一一对应的方式时,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不同原动机的余热(烟气、冷却水)不会相互影响。
7.2.6 烟气经过余热利用设备后,此部分热量仍可以通过烟气冷凝装置回收利用,可以进一步提高余热利用率。烟气冷凝装置可以装在余热利用设备本体或尾部烟道上。在满足设备安全运行和满足客户负荷需求的情况下尽量降低排烟温度。
7.2.7 内燃机高温冷却水热量在余热中占有较大比例,要充分利用方可达到节能目的。温度75℃以上的热量可用于吸收式制冷,温度65℃以上的热量可加热生活热水和采暖热水,设备形式较简单,利用成本较低。
7.2.8 装设自动调节阀是为保证在冷、热负荷波动情况下,余热设备供冷、供热满足用户端使用要求,因此自动调节阀的调节特性要满足余热利用设备的要求,其动作由余热利用设备控制。但自动调节阀不能影响发电机组的正常排热,因此其调节特性等还要保证满足原动机正常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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