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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6.7.1 联供工程的燃烧设备间及燃气系统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6.7.2 联供工程电气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6.7.1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1)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入侵的区域;
2)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3)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4)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
6.7.2 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装置、火灾危险区域划分、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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