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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燃气供应系统
5.1.1 燃气的成分、流量、压力等应满足所有用气设备的要求。
5.1.2 燃气供应系统应由调压装置、过滤器、计量装置、紧急切断阀、放散、检测保护系统、温度压力测量仪表等组成。需要增压的燃气供应系统尚应设置缓冲装置和增压机,并应设置进口压力过低保护装置。
5.1.3 燃气引入管应设置紧急自动切断阀和手动快速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应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联动。备用电源发电机组的燃气管道的紧急自动切断阀应设置不间断电源。
5.1.4 连接用气设备的管道上应安装配套的阀组。
5.1.5 原动机与其他设备的调压装置应各自独立设置。
5.1.6 联供工程所有燃气设备的计量装置应独立设置,且计量装置前应设置过滤器。
5.1.7 独立设置的站房,当室内燃气管道最高压力小于或等于0.8MPa时,以及建筑物内的站房,当室内燃气管道最高压力小于或等于0.4MPa时,燃气供应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5.1.8 独立设置的站房,当室内燃气管道最高压力大于0.8MPa且小于或等于2.5MPa时,以及建筑物内的站房,当室内燃气管道最高压力大于0.4MPa且小于或等于1.6MPa时,燃气管道及其管路附件的材质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和无缝钢制管件;
2 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管道与设备、阀门的连接应采用法兰连接或焊接连接;
3 管道上严禁采用铸铁阀门及铸铁附件;
4 焊接接头应全部进行射线检测和超声检测,并应合格。
5.1.9 当联供工程站房设置在屋顶时,燃气管道可敷设于管道井内或沿有检修条件的建筑物外墙、柱敷设,管道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敷设的燃气管道应计算热位移,并应采取热补偿措施;
2 燃气立管应安装承受自重和热伸缩推力的固定支架和活动支架;
3 管道竖井应靠建筑物外墙设置,管道竖井的墙体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4 管道竖井的外墙上,每楼层均应设置通向室外的百叶窗;
5 管道竖井内的燃气立管上不应设置阀门。
5.1.10 燃气管道不得穿过防火墙、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易燃易爆品仓库、变配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等。
5.1.11 燃气管道穿过楼板、楼梯平台、隔墙时,应安装在钢套管中。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5.1.1 燃气的种类很多,一般包括天然气和人工制气。燃气是为冷热电联供系统提供一次能源,采用的燃气参数,包括成分、流量、压力等要保证满足所有用气设备的要求。在多气源地区,设备选择时要预先进行气源适应性分析,必要时增加相应的技术措施。
5.1.2 对燃气供应系统的基本组成提出要求。主要从满足联供系统的基本功能需求和保证联供系统的安全两个方面确定。增压的燃气供应系统设置进口压力过低保护装置十分重要,可确保燃烧设备正常运行,防止故障及事故的发生。
5.1.3 参考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第13.3.2条、《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5.3条的规定。作为备用电源的发电机组,需要在公共电网停电时启动供电,要设置不间断电源保证燃气供应系统正常运行。
5.1.4 参考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第13.3.7条的规定,阀组包括切断阀、压力表、过滤器、稳压阀、检漏阀、调节阀等,一般由用气设备配套。当用气设备为燃气轮机时,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第10.5.2条规定,当发生熄火时,燃机入口燃料快速关断阀宜在1s内关闭。
5.1.5 考虑到原动机和其他设备(如补燃锅炉)的燃气工作压力不同,为保证安全,要分别设置调压装置。
5.1.6 燃气用量是分析运行工况,计算经济运行及各项能耗的重要指标之一,所有燃气设备的计量装置独立设置,才有可能作为计算的参数,对比分析。
5.1.7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章的规定适用于燃气最高压力0.4MPa的商业用户、燃气最高压力0.8MPa的工业用户。本规范范围内的联供工程站房,当设置在民用建筑内时,燃气供应系统可执行上述规范商业用户的有关规定;当独立设置时,燃气供应系统可执行上述规范工业用户的有关规定。对已有标准范围内的内容,本规范不再重复规定。
5.1.8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2.1条规定,室内燃气管道压力大于0.8MPa的特殊用户设计应按专业规范执行。燃气冷热电联供系统使用的原动机种类很多,如采用燃气轮机,需要燃气有较高的供气压力,属于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规定的特殊用户。按本规范第1.0.2条、第3.0.7条规定的发电机组容量范围,将独立设置的站房燃气压力提高至2.5MPa、建筑物内的站房燃气压力提高至1.6MPa,基本上能满足小型燃气轮机的用气要求。联供工程一般由专业人员管理,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后,安全是有保障的。部分地区如北京、上海等地的实例也证明了这一点。本条针对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供气压力的燃气供应系统规定了较高的要求,并作为强制性条文。
1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2.4条规定,中压和次高压燃气管道宜选用无缝钢管;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第13.3.11条规定,燃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本款规定压力超过现行规范的燃气管道采用无缝钢管,钢管材质可以选10或20,钢管标准为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管件标准为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T 12459、《钢制法兰管件》GB/T 17185。
2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2.23条规定,敷设在地下室、设备层、密闭房间的燃气管道除阀门、仪表等部位外,均应焊接或法兰连接;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第13.3.11条规定,燃气管道的连接除与设备、阀门附件等处可用法兰连接外,其余宜采用亚弧焊打底的焊接连接。本款规定燃气管道及设备、阀门的连接均应采用法兰连接或焊接连接。
3 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第13.3.15条规定,燃气管道与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
4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2.23条规定,敷设在地下室、设备层、密闭房间的燃气管道固定焊口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活动焊口应进行10%射线照相检验。本款规定对压力超过现行规范的燃气管道提高了检验标准,要求所有焊接接头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加100%超声波检验。现行国家标准对无损检测方法及合格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83-2011第8.3.1条规定,100%射线检测的焊缝质量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2部分:射线检测》JB/T 4730.2-2005规定的Ⅱ级;100%超声检测的焊缝质量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3部分:超声检测》JB/T 4730.3-2005规定的Ⅰ级。目前JB/T 4730.2和JB/T 4730.3已被《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2部分:射线检测》NB/T 47013.2-2015和《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3部分:超声检测》NB/T 47013.3-2015代替。
技术要点:高压燃气故障时泄漏速度快,室内燃气浓度升高爆炸危险性较大。当燃气轮机需要的燃气压力超出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的适用范围时,要求燃气管道及其管路附件在材质和连接方面提高等级,从选材到施工及检验全过程严格把关,保证站房及其设施安全。
实施和检查:燃气系统设计文件需通过专业施工图审查,施工验收需经过监理单位及技监部门检验。
5.1.9 参考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第13.3.13条的规定。燃气管道井需要有一定量的自然通风条件,同时在火灾发生时应能阻止管道井的引风作用。具体设计时可参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章的规定。
5.1.10 参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2.14条、《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第13.3.6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1.5条及第6.4.1条的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保证用气安全和操作方便。
燃气一旦发生泄漏进入易燃易爆品仓库、变配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会引起漫延,极易引发爆炸或火灾,而且会产生次生灾害。燃气管道的敷设方案应经过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和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应由消防部门参与审查。
5.1.11 参考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10.2.38条、《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第13.2.17条的规定。加套管是为防止当房屋沉降或燃气管道随温度变化而有伸缩的情况时损坏燃气管道,及管道大修时便于更换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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