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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全厂总图实际


4.3.1 垃圾焚烧厂的全厂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信、燃气、热力、给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洪、排涝等设施环境,特别是垃圾热能利用条件,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4.3.2 焚烧厂的各项用地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当地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4.3.3 垃圾焚烧厂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的有关要求,并应方便车辆的进出。人流、物流应分开,并应做到通畅。
4.3.4 垃圾焚烧厂宜设置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具备社会化条件的生活服务设施应实行社会化服务。
条文说明
4.3.1 本条文主要针对厂区各种基础设施,基础设施设置合理,不仅可以降低造价,还可以降低运营成本。利用垃圾热能发电的垃圾焚烧厂,不仅有市电的输入,还涉及电力的上网问题;利用垃圾热能供热的生活垃圾焚烧厂,涉及热能的外送问题,故强调要综合考虑。
4.3.2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规定了焚烧厂的各项用地指标。
4.3.3 垃圾焚烧厂运输量较大,特别是在垃圾没有压缩的情况下,再加之目前普遍存在垃圾运输车载重量小、装载率低、密闭性差、渗沥液滴漏等现象,因此在总体规划中,焚烧厂出入口应做到人流和物流分开。
4.3.4 为了避免环卫设施重复建设,造成人、财、物力浪费,如对垃圾物理成分,水质全分析,烟气污染物中的重金属、二噁英等项目分析不需要连续检测,但检测时又需要有齐全的设备,并且一些设备较为贵重,因此可通过社会化协作解决,厂内仅设置常规理化分析即可。对检修设施也是如此,厂区只要配备日常维护保养与小修的人员、设备即可,大、中修通过外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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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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