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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一般规定


7.1.1 垃圾焚烧线必须配置烟气净化系统,并应采取单元制布置方式。
7.1.2 烟气排放指标限值应满足焚烧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的要求。
7.1.3 烟气净化工艺流程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垃圾特性和焚烧污染物产生量的变化及物理、化学性质的影响,并应注意组合工艺间的相互匹配。
7.1.4 烟气净化装置应有防止飞灰阻塞的措施,并有可靠的防腐蚀、防磨损性能。
条文说明
7.1.1 烟气净化是垃圾焚烧厂二次污染控制的首要环节,所以必须配置。
7.1.2 目前国内垃圾焚烧厂执行的烟气排放标准是《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01,但有的垃圾焚烧厂所在区域环境要求较高,公众对垃圾焚烧厂越来越敏感,因此,垃圾焚烧厂烟气排放指标限值不但要满足国家标准,还应满足所在区域的环境要求。
7.1.3 烟气中污染物种类和浓度以及烟气排放指标限值是确定烟气净化工艺和设备的主要考虑因素。对于城市生活垃圾,其焚烧烟气中的污染物包括烟尘、HCl、SO2、CO、NOx、HF、重金属、二噁英等有机物,各污染物浓度随垃圾成分的变化不断变化,因此,烟气净化工艺和设备需要对污染物浓度波动有较宽的适应性。
7.1.4 以往在烟气净化系统中常有因设备腐蚀和磨损被迫停止运行的情况发生;也有过在飞灰排出时,形成系统堵塞的情况,这些均需要在烟气净化系统设计时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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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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