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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垃圾焚烧炉


6.2.1 新建垃圾焚烧厂宜采用相同规格、相同型号的垃圾焚烧炉。
6.2.2 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燃烧后的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5%以内,二次燃烧室内的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应小于2s。
6.2.3 垃圾焚烧炉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设计垃圾低位热值与下限低位热值范围内,应保证垃圾设计处理能力,并应适应全年内垃圾特性变化的要求;
    2 应有超负荷处理能力,垃圾进料量应可调节;
    3 正常运行期间,炉内应处于负压燃烧状态;
    4 可设置垃圾渗沥液喷入装置。
6.2.4 垃圾焚烧炉的进料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进料斗宜有不小于0.5~1h的垃圾储存量,进料口尺寸应按不小于垃圾抓斗最大张角的尺寸确定;
    2 料斗应设有垃圾搭桥破解装置;
    3 应设置垃圾料位监测或监视装置;
    4 料槽下口尺寸应大于上口尺寸,高度应能维持炉内负压,料槽宜采取冷却措施。
6.2.5 垃圾焚烧炉进料斗平台沿垃圾池侧应设置防护设施。
条文说明
6.2.1 采用同容量、同规格的焚烧炉便于运行管理、维修保养。焚烧厂设置的焚烧设备越多,系统管理越复杂,并且占地面积增加;污染源增多,污染治理费用增高。
6.2.2 “2,3,7,8-四氯二噁英”分解温度大于700℃,为此我国焚烧垃圾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850℃以上时的烟气滞留时间不低于2s。当垃圾低位热值为4200~5000kJ/kg,要达到此要求,必须添加辅助燃料;若不添加辅助燃料,计算结果表明,炉温为750℃左右。为确保达到我国焚烧垃圾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二噁英高温分解,在规定燃烧室燃烧温度条件下,热灼减率应能够达到3%。因此新建垃圾焚烧厂的炉渣热灼减率宜采取不大于3%~5%的指标。
    国内外研究结果表明,较为理想的完全燃烧温度是在850~1000℃。若燃烧室烟气温度过高,烟气中颗粒物被软化或融化而黏结在受热面上,不但降低传热效果,而且易形成受热面腐蚀,也会对炉墙产生破坏性影响。若烟气温度过低,挥发分燃烧不彻底,恶臭不能有效分解,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可能增加,而且热灼减率也可能达不到规定要求。另外有机挥发分的完全燃烧还需要足够的时间,因此本条还规定了烟气的滞留时间。本条要求的内容是焚烧炉的设计和运行的关键,因此作为强制性条文。
6.2.3 关于垃圾焚烧炉设计和运行的其他要求,条文说明如下:
    1 生活垃圾产生过程具有不稳定性,当炉渣热灼减率恒定时,影响垃圾处理量的主要因素是垃圾热值,在设计的垃圾低位热值下限与设计工况之间,应达到额定处理能力。
    2 为避免焚烧过程中未分解的恶臭或异味从焚烧装置向外扩散,而又不造成大量空气渗入而破坏焚烧工况,焚烧装置应采用微负压焚烧形式。
    3 垃圾渗沥液的COD、BOD等项指标高、处理费用大、处理技术难度高,采取喷入炉内高温分解的方式,不但可以较好地解决渗沥液处理问题,而且可用于调节炉内温度。但是,当前我国生活垃圾热值普遍偏低,还不具备将渗沥液喷入炉内的条件。另外,采用连续焚烧方式的垃圾焚烧炉运行时间不低于20年,因此,在垃圾焚烧炉炉墙上预留渗沥液喷入装置是必要的。
6.2.4 垃圾焚烧炉进料装置包括进料斗、进料管、挡板门及其附件。进料斗及进料管除满足进料要求,还起到垃圾焚烧炉内密封的重要作用。
    进料斗进口纵、横向尺寸可按垃圾抓斗全开尺寸加不小于0.5m确定。料斗内应有必要的料位指示;进料管宜有散热装置。当垃圾进料斗和进料管内储存的垃圾起不到密封作用时,应关断挡板门;应保证料斗内的垃圾堆积形成一定压力,使设在垃圾焚烧炉底部的推料器将垃圾均匀推入炉内。为避免垃圾在进料管内搭桥堵塞,应使其下口截面积大于上口截面积。
6.2.5 本条文是对进料斗平台安全要求的规定,作为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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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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