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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16.3.1 垃圾焚烧厂的劳动卫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16.3.2 垃圾焚烧厂建设应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措施。应在有关的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在垃圾卸料平台等场所,应采取换气、除臭、灭蚊蝇及必要的消毒等措施。
16.3.3 职业病防护设备、防护用品应确保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16.3.4 垃圾焚烧厂建设应有职业病危害与控制效果可行性评价。
16.3.5 垃圾焚烧厂应采取劳动安全措施。
16.3.2 垃圾焚烧厂建设应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措施。应在有关的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在垃圾卸料平台等场所,应采取换气、除臭、灭蚊蝇及必要的消毒等措施。
16.3.3 职业病防护设备、防护用品应确保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16.3.4 垃圾焚烧厂建设应有职业病危害与控制效果可行性评价。
16.3.5 垃圾焚烧厂应采取劳动安全措施。
条文说明
16.3.1 本条文是对垃圾焚烧厂劳动卫生的基本规定。
16.3.2 垃圾焚烧厂的卫生设施主要有:可设置值班宿舍,厂区应设置浴室、更衣间、卫生间等。建筑物内应设置必要的洒水、排水、洗手盆、遮盖、通风等卫生设施。不应采用对劳动者健康有害的技术、设备,确需采用可能对劳动者健康有害的技术、设备时,应在有关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在垃圾卸料平台等场所,宜采取喷药消毒、灭蚊蝇等防疫措施。
16.3.3、16.3.4 本条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
16.3.5 生活垃圾焚烧厂劳动安全措施主要包括:
1 道路、通道、楼梯均应有足够的通行宽度、高度与适当的坡度;应有必要的护栏、扶手等。一般不应有障碍物,必须设置管线穿行时,应有保证通行安全的措施。
2 高空作业平台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应设置可吊挂的安全带及防止坠落的安全设施。大型槽罐类的设备内应有安全梯等紧急安全措施。
3 机电设备周围留有足够的检修场地与通道。旋转设备裸露的运动部位应设置网、罩等防护设施。
4 堆放物品之处,应有明显标记。重要场所、危险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牌等标记。
5 进入工作场所的所有人员应佩带安全帽。
6 高噪声、明显振动的设备采取隔声、隔振、消声、吸声等综合治理措施,以及人员防护措施。
7 对人员可以接触到的,表面温度高于50℃的设施,应采取保温或隔离措施。
8 需要进行内部人工维护修理的槽、罐类,应有固定或临时通风措施,并根据需要于出入口处设置供吊挂安全带的挂钩。垃圾焚烧炉检修时,应待炉内含氧量大于19%后,检修人员方可进入,且现场应有专门人员监护。
9 电气设备应尽可能设置在干燥场所,避免漏电。
10 对遥控设施,应设有紧急停车按钮。
11 人员疏散通道及其他重要通道处设置应急照明设施。
12 设备控制尽可能自动化,并设置设备故障或操作不当时的可靠安全装置。
13 设置电话、广播等通信设施,实现与各岗位迅速联系。
14 垃圾卸料平台外端设置护栏或护壁,以及操作人员安全工作地带。
15 为防止垃圾车辆坠落到垃圾池内,垃圾卸料门与垃圾池连接部位应设置车挡或其他安全措施。
16 吊车控制室位于垃圾池上方时,控制室的监视窗或窗前应设置金属框、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
17 应设置垃圾抓斗与钢缆绳维修场地,并不影响其他抓斗运行。
18 垃圾进料斗的进口处应高于楼板面,并可在其周围设置不影响抓斗运行的护栏。进料斗应有解除如“架桥”等故障的措施。进料斗下部溜管如受炉内热辐射影响产生高温,应采取水冷却措施。
19 各种管道、阀门应采取易于操作和识别的措施。烟囱检测口处设置采样平台与护栏。
20 飞灰排放、输送设施应采取防止飞灰扩散的密闭措施。
21 发生误操作时,系统可保证在安全范围运行与多余信息排除。异常信息及故障应准确传递给操作人员。
22 使用酸碱等化学品时,防止对人员伤害措施。
23 压力容器应严格按照《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24 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16.3.2 垃圾焚烧厂的卫生设施主要有:可设置值班宿舍,厂区应设置浴室、更衣间、卫生间等。建筑物内应设置必要的洒水、排水、洗手盆、遮盖、通风等卫生设施。不应采用对劳动者健康有害的技术、设备,确需采用可能对劳动者健康有害的技术、设备时,应在有关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在垃圾卸料平台等场所,宜采取喷药消毒、灭蚊蝇等防疫措施。
16.3.3、16.3.4 本条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
16.3.5 生活垃圾焚烧厂劳动安全措施主要包括:
1 道路、通道、楼梯均应有足够的通行宽度、高度与适当的坡度;应有必要的护栏、扶手等。一般不应有障碍物,必须设置管线穿行时,应有保证通行安全的措施。
2 高空作业平台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应设置可吊挂的安全带及防止坠落的安全设施。大型槽罐类的设备内应有安全梯等紧急安全措施。
3 机电设备周围留有足够的检修场地与通道。旋转设备裸露的运动部位应设置网、罩等防护设施。
4 堆放物品之处,应有明显标记。重要场所、危险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牌等标记。
5 进入工作场所的所有人员应佩带安全帽。
6 高噪声、明显振动的设备采取隔声、隔振、消声、吸声等综合治理措施,以及人员防护措施。
7 对人员可以接触到的,表面温度高于50℃的设施,应采取保温或隔离措施。
8 需要进行内部人工维护修理的槽、罐类,应有固定或临时通风措施,并根据需要于出入口处设置供吊挂安全带的挂钩。垃圾焚烧炉检修时,应待炉内含氧量大于19%后,检修人员方可进入,且现场应有专门人员监护。
9 电气设备应尽可能设置在干燥场所,避免漏电。
10 对遥控设施,应设有紧急停车按钮。
11 人员疏散通道及其他重要通道处设置应急照明设施。
12 设备控制尽可能自动化,并设置设备故障或操作不当时的可靠安全装置。
13 设置电话、广播等通信设施,实现与各岗位迅速联系。
14 垃圾卸料平台外端设置护栏或护壁,以及操作人员安全工作地带。
15 为防止垃圾车辆坠落到垃圾池内,垃圾卸料门与垃圾池连接部位应设置车挡或其他安全措施。
16 吊车控制室位于垃圾池上方时,控制室的监视窗或窗前应设置金属框、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
17 应设置垃圾抓斗与钢缆绳维修场地,并不影响其他抓斗运行。
18 垃圾进料斗的进口处应高于楼板面,并可在其周围设置不影响抓斗运行的护栏。进料斗应有解除如“架桥”等故障的措施。进料斗下部溜管如受炉内热辐射影响产生高温,应采取水冷却措施。
19 各种管道、阀门应采取易于操作和识别的措施。烟囱检测口处设置采样平台与护栏。
20 飞灰排放、输送设施应采取防止飞灰扩散的密闭措施。
21 发生误操作时,系统可保证在安全范围运行与多余信息排除。异常信息及故障应准确传递给操作人员。
22 使用酸碱等化学品时,防止对人员伤害措施。
23 压力容器应严格按照《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24 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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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垃圾处理量与特性分析
- 3.1 垃圾处理量
- 3.2 垃圾特性分析
- 4 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
- 4.1 垃圾焚烧厂规模
- 4.2 厂址选择
- 4.3 全厂总图实际
- 4.4 总平面布置
- 4.5 厂区道路
- 4.6 绿化
- 5 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
- 5.1 一般规定
- 5.2 垃圾接收
- 5.3 垃圾储存与输送
- 6 焚烧系统
- 6.1 一般规定
- 6.2 垃圾焚烧炉
- 6.3 余热锅炉
- 6.4 燃烧空气系统与装置
- 6.5 辅助燃烧系统
- 6.6 炉渣输送处理装置
- 7 烟气净化与排烟系统
- 7.1 一般规定
- 7.2 酸性污染物的去除
- 7.3 除尘
- 7.4 二噁英类和重金属的去除
- 7.5 氮氧化物的去除
- 7.6 排烟系统设计
- 7.7 飞灰收集、输送与处理系统
- 8 垃圾热能利用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及热电联产
- 8.3 利用垃圾热能供热
- 9 电气系统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气主接线
- 9.3 厂用电系统
- 9.4 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
- 9.5 照明系统
- 9.6 电缆选择与敷设
- 9.7 通信
- 10 仪表与自动化控制
- 10.1 一般规定
- 10.2 自动化水平
- 10.3 分散控制系统
- 10.4 检测与报警
- 10.5 保护和连锁
- 10.6 自动控制
- 10.7 电源、气源与防雷接地
- 10.8 中央控制室
- 11 给水排水
- 11.1 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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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排水及废水处理
- 12 消防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消防水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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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采暖通风与空调
- 13.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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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建筑与结构
- 14.1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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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其他辅助设施
- 15.1 化验
- 15.2 维修及库房
- 15.3 电气设备与自动化试验室
- 16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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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工程施工及验收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工程施工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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