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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16.3.1 垃圾焚烧厂的劳动卫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16.3.2 垃圾焚烧厂建设应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措施。应在有关的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在垃圾卸料平台等场所,应采取换气、除臭、灭蚊蝇及必要的消毒等措施。
16.3.3 职业病防护设备、防护用品应确保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16.3.4 垃圾焚烧厂建设应有职业病危害与控制效果可行性评价。
16.3.5 垃圾焚烧厂应采取劳动安全措施。
条文说明
16.3.1 本条文是对垃圾焚烧厂劳动卫生的基本规定。
16.3.2 垃圾焚烧厂的卫生设施主要有:可设置值班宿舍,厂区应设置浴室、更衣间、卫生间等。建筑物内应设置必要的洒水、排水、洗手盆、遮盖、通风等卫生设施。不应采用对劳动者健康有害的技术、设备,确需采用可能对劳动者健康有害的技术、设备时,应在有关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在垃圾卸料平台等场所,宜采取喷药消毒、灭蚊蝇等防疫措施。
16.3.3、16.3.4 本条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
16.3.5 生活垃圾焚烧厂劳动安全措施主要包括:
    1 道路、通道、楼梯均应有足够的通行宽度、高度与适当的坡度;应有必要的护栏、扶手等。一般不应有障碍物,必须设置管线穿行时,应有保证通行安全的措施。
    2 高空作业平台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应设置可吊挂的安全带及防止坠落的安全设施。大型槽罐类的设备内应有安全梯等紧急安全措施。
    3 机电设备周围留有足够的检修场地与通道。旋转设备裸露的运动部位应设置网、罩等防护设施。
    4 堆放物品之处,应有明显标记。重要场所、危险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牌等标记。
    5 进入工作场所的所有人员应佩带安全帽。
    6 高噪声、明显振动的设备采取隔声、隔振、消声、吸声等综合治理措施,以及人员防护措施。
    7 对人员可以接触到的,表面温度高于50℃的设施,应采取保温或隔离措施。
    8 需要进行内部人工维护修理的槽、罐类,应有固定或临时通风措施,并根据需要于出入口处设置供吊挂安全带的挂钩。垃圾焚烧炉检修时,应待炉内含氧量大于19%后,检修人员方可进入,且现场应有专门人员监护。
    9 电气设备应尽可能设置在干燥场所,避免漏电。
    10 对遥控设施,应设有紧急停车按钮。
    11 人员疏散通道及其他重要通道处设置应急照明设施。
    12 设备控制尽可能自动化,并设置设备故障或操作不当时的可靠安全装置。
    13 设置电话、广播等通信设施,实现与各岗位迅速联系。
    14 垃圾卸料平台外端设置护栏或护壁,以及操作人员安全工作地带。
    15 为防止垃圾车辆坠落到垃圾池内,垃圾卸料门与垃圾池连接部位应设置车挡或其他安全措施。
    16 吊车控制室位于垃圾池上方时,控制室的监视窗或窗前应设置金属框、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
    17 应设置垃圾抓斗与钢缆绳维修场地,并不影响其他抓斗运行。
    18 垃圾进料斗的进口处应高于楼板面,并可在其周围设置不影响抓斗运行的护栏。进料斗应有解除如“架桥”等故障的措施。进料斗下部溜管如受炉内热辐射影响产生高温,应采取水冷却措施。
    19 各种管道、阀门应采取易于操作和识别的措施。烟囱检测口处设置采样平台与护栏。
    20 飞灰排放、输送设施应采取防止飞灰扩散的密闭措施。
    21 发生误操作时,系统可保证在安全范围运行与多余信息排除。异常信息及故障应准确传递给操作人员。
    22 使用酸碱等化学品时,防止对人员伤害措施。
    23 压力容器应严格按照《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24 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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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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