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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及热电联产


8.2.1 汽轮发电机组型式的选用,应根据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或热电联产的条件确定。汽轮发电机组的数量不宜大于2套;机组年运行时数应与垃圾焚烧炉相匹配。
8.2.2 当设置一套汽轮机组时,汽轮机旁路系统应按汽轮机组100%额定进汽量设置;当设置2套机组时,汽轮机旁路系统宜按较大一套汽轮机组120%额定进汽量设置。
8.2.3 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给水温度不宜大于140℃。
8.2.4 当不设置高压加热器时,除氧器工作压力应根据余热锅炉给水温度确定。
8.2.5 汽轮发电机组的冷却方式,应结合当地水资源利用条件,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水资源贫乏的地区宜采取空冷冷却方式。
8.2.6 焚烧发电厂的热力系统中的设备与技术条件的选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主蒸汽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制系统或分段单母管制系统。
    2 余热锅炉给水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制系统。
    3 其他设备与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中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8.2.1 纯发电的焚烧厂可选择纯凝汽机组,热电联产的焚烧厂可选择背压或抽凝机组。本条文根据近年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要求汽轮发电机组年运行时数应与垃圾焚烧炉相匹配。
8.2.2 汽轮机组检修及故障期间,为保持焚烧线正常运转,应设置主蒸汽旁路系统。对设置二套汽轮发电机组,考虑热力系统故障时仍可维持焚烧线的运行,并避免旁路系统设施过于庞大,特作此规定。
8.2.3 为了防止余热锅炉的省煤器进水温度过高,简化热力系统并考虑小型汽轮发电机组抽汽能力,同时参考目前引进的焚烧技术中,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给水温度的工况经验,给水温度的经济温度为130~140℃。
8.2.4 当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给水温度为104℃时,应采用大气式热力除氧器;当给水温度为130~140℃时,则可采用该饱和温度对应工作压力的除氧器,而无需高压加热器。
8.2.5 我国汽轮发电机组的凝汽器绝大多数是采用循环水冷却方式,而目前国外多采用空气冷却方式,两种方式各有优势,应根据当地条件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水资源贫乏的地区,应提倡采用风冷方式,以节约水资源的利用,特增加对风冷方式的规定。
8.2.6 本条文是对利用垃圾焚烧发电热力系统的一般规定。根据实际建设和运行经验,本次修订中增加了相关系统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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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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