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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分散控制系统


10.3.1 垃圾焚烧厂的热力系统、发电机-变压器组、厂用电源的监视及程序控制,应进行集中监视管理和分散控制。焚烧线的控制系统可由设备供货商提供独立控制系统,但应与中央控制室的分散控制系统通信,实现集中监控。
10.3.2 分散控制系统的功能,应包括数据采集和处理、模拟量控制、顺序控制及热工保护。
10.3.3 分散控制系统的中央处理器、通信总线、电源,应有冗余配置;监控级应具有互为热备的操作员站,控制级应有冗余配置的控制站。
10.3.4 垃圾焚烧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设置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的紧急停车系统。
10.3.5 分散控制系统的响应时间应能满足设施安全运行和事故处理的要求。
条文说明
10.3.1、10.3.2 分散控制系统可实现:
    1 现场有效数据和测量值的采集;
    2 连续动态模拟流程图显示装置各部分运行状态、报警和模拟量参数等;
    3 数据的存储、复原和事故追忆;
    4 报表编辑,历史和实时曲线记录;
    5 报警编辑和实时信息编辑;
    6 程序框图显示;
    7 组和点的控制和设定值控制;
    8 自动执行所有程序、管理功能和维护行为(操作指导,运行维护,操作步骤);
    9 发生重大故障时通过操作进行系统的调整和变更;
    10 提供开放性的数据链接口。
    对分散控制系统的性能规定与指标要求可参照《分散控制系统设计若干技术问题规定》与《火力发电厂电子计算机监视系统设计技术规定》NDGJ91中的相关内容。
10.3.3 控制系统的冗余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操作员站和工程师站的通信总线应为冗余配置;
    2 I/O接口要有10%~15%的备用量,机柜内应留有10%的卡件安装空间并装有10%的备用接线端子;
    3 控制器的冗余配备原则为:
    1)重要控制回路1:1;
    2)次重要控制回路n:1(n为实际回路数);
    3)控制回路和后备控制回路之间应有自动无扰动切换的功能。
    4 控制系统内部应配置冗余电源单元,每个电源单元的容量应不小于实际最大负载的125%,二套电源应能自动切换,切换时间应满足控制系统的要求。
10.3.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一旦系统发生故障或需紧急停车时,紧急停车系统将确保设施和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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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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