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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检测与报警


10.4.1 垃圾焚烧厂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在各种工况下安全、经济运行的参数;
    2 辅机的运行状态;
    3 电动、气动和液动阀门的启闭状态及调节阀的开度;
    4 仪表和控制用电源、气源、液动源及其他必要条件的供给状态和运行参数;
    5 必要的环境参数。
10.4.2 渗沥液池、燃气调压间或液化气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10.4.3 渗沥液池间可燃气体检测宜采用抽取法。
10.4.4 重要检测参数应选用双重化的输入接口。
10.4.5 测量油、水、蒸汽、可燃气体等的一次仪表不应引入控制室。
10.4.6 对于水分、灰尘较大的烟风介质,以接触式检测其参数(流量)的仪表宜设置吹扫装置。
10.4.7 垃圾焚烧厂的报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艺系统主要工况参数偏离正常运行范围;
    2 保护和重要的连锁项目;
    3 电源、气源发生故障;
    4 监控系统故障;
    5 主要电气设备故障;
    6 辅助系统及主要辅助设备故障。
10.4.8 重要工艺参数报警的信号源,应直接引自一次仪表。
10.4.9 对重要参数的报警可设光字牌报警装置。当设置常规报警系统时,其输入信号不应取自分散控制系统的输出。报警器应具有闪光、音响、人工确认、试灯、试音功能。
10.4.10 分散控制系统功能范围内的全部报警项目应能在显示器上显示并打印输出,在机组启停过程中应抑制虚假报警信号。
条文说明
检测与报警项目见检测、报警一览表(表6),供参考。
表6 检测、报警一览表
    注:1 垃圾焚烧炉的性能检验、烟气监测工况要求和烟尘、烟气监测采样及监测方法、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本表未列出焚烧线特殊配置的设备控制要求。
          2 检测系统的设计应对主辅机厂配套的显示、调节仪表、报警、保护装置元件进行统一考虑,避免重复设置。
          3 汽轮发电机部分及电气部分的热工检测参照《火力发电厂热工控制系统设计技术规定》DL/T 5175和《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就地设备安装、管路、电缆设计技术规定》DL/T 5182的有关规定。
         4 辅助系统的热工检测与控制参照《火力发电厂辅助系统(车间)热工自动化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7中的有关规定。
         5 重要报警参数[包括全厂停车、汽轮机故障、发电机故障、电(气)源故障等]可设置光字牌报警装置;重要显示参数(包括余热锅炉汽包液位、汽轮机转速等)可设置数字显示仪。
        6 对检测仪表的精度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a)运行中对额定值有严格要求的参数,其检测仪表的精度等级应优于0.5级;
        b)为计算效率或核收费用的经济考核参数,其检测仪表的精度等级应优于0.5级;
        c)一般参数仪表可选1.5级,就地指示仪表可选1.5~2.5级。
        d)分析仪表或特殊仪表的精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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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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