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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一般规定
16.1.1 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灰渣、恶臭、废水、噪声及其他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16.1.2 垃圾焚烧厂建设应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焚烧厂工作环境和条件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的要求。
16.1.3 应根据污染源的特性和污染物产生量制定垃圾焚烧厂的污染物治理措施。
16.1.2 垃圾焚烧厂建设应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焚烧厂工作环境和条件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的要求。
16.1.3 应根据污染源的特性和污染物产生量制定垃圾焚烧厂的污染物治理措施。
条文说明
16.1.1 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既是一项市政环卫工程,也是一项环保工程,因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各项环保法规,更不能在处理垃圾的同时,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16.1.2 本条文是垃圾焚烧处理工程中的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方面的基本规定。
16.1.3 由于垃圾具有不稳定性,因此必须根据垃圾特性确定烟气、残渣、渗沥液等污染源的特性和产生量。
16.1.2 本条文是垃圾焚烧处理工程中的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方面的基本规定。
16.1.3 由于垃圾具有不稳定性,因此必须根据垃圾特性确定烟气、残渣、渗沥液等污染源的特性和产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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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垃圾处理量与特性分析
- 3.1 垃圾处理量
- 3.2 垃圾特性分析
- 4 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
- 4.1 垃圾焚烧厂规模
- 4.2 厂址选择
- 4.3 全厂总图实际
- 4.4 总平面布置
- 4.5 厂区道路
- 4.6 绿化
- 5 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
- 5.1 一般规定
- 5.2 垃圾接收
- 5.3 垃圾储存与输送
- 6 焚烧系统
- 6.1 一般规定
- 6.2 垃圾焚烧炉
- 6.3 余热锅炉
- 6.4 燃烧空气系统与装置
- 6.5 辅助燃烧系统
- 6.6 炉渣输送处理装置
- 7 烟气净化与排烟系统
- 7.1 一般规定
- 7.2 酸性污染物的去除
- 7.3 除尘
- 7.4 二噁英类和重金属的去除
- 7.5 氮氧化物的去除
- 7.6 排烟系统设计
- 7.7 飞灰收集、输送与处理系统
- 8 垃圾热能利用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及热电联产
- 8.3 利用垃圾热能供热
- 9 电气系统
- 9.1 一般规定
- 9.2 电气主接线
- 9.3 厂用电系统
- 9.4 二次接线及电测量仪表装置
- 9.5 照明系统
- 9.6 电缆选择与敷设
- 9.7 通信
- 10 仪表与自动化控制
- 10.1 一般规定
- 10.2 自动化水平
- 10.3 分散控制系统
- 10.4 检测与报警
- 10.5 保护和连锁
- 10.6 自动控制
- 10.7 电源、气源与防雷接地
- 10.8 中央控制室
- 11 给水排水
- 11.1 给水
- 11.2 循环冷却水系统
- 11.3 排水及废水处理
- 12 消防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消防水炮
- 12.3 建筑防火
- 13 采暖通风与空调
- 13.1 一般规定
- 13.2 采暖
- 13.3 通风
- 13.4 空调
- 14 建筑与结构
- 14.1 建筑
- 14.2 结构
- 15 其他辅助设施
- 15.1 化验
- 15.2 维修及库房
- 15.3 电气设备与自动化试验室
- 16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 16.1 一般规定
- 16.2 环境保护
- 16.3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 17 工程施工及验收
- 17.1 一般规定
- 17.2 工程施工及验收
- 17.3 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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