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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给水
11.1.1 垃圾焚烧余热锅炉补给水的水质,可按现行国家有关锅炉给水标准中相应高一等级确定。
11.1.2 厂内给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11.1.3 生活用水宜采用独立的供水系统,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水质要求,用水标准及定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11.1.2 厂内给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11.1.3 生活用水宜采用独立的供水系统,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水质要求,用水标准及定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条文说明
11.1.1 本条文规定的垃圾焚烧余热锅炉补给水水质标准为《工业锅炉水质》GB/T 1576和《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GB/T 12145。对引进国外的垃圾焚烧余热锅炉所采用的给水水质,应按锅炉制造商规定的标准并不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我国尚未制定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给水相关标准,可借鉴的国内相关标准与引进技术设备国家规定的本行业规定又存在差距(部分对比项目见表7)。考虑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的特殊性,本规范规定按现行电站锅炉汽水标准提高一个等级确定。
表7 水质标准对照表
11.1.2 本条文是对厂区给水设计的一般规定。
11.1.3 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用水量较小且集中,当厂区内设置给水调节设施时,生活用水如果和生产用水联合供给,存在二次污染的可能性,如有可能宜采用市政给水系统直接供给。
11.1.3 生活垃圾焚烧厂生活用水量较小且集中,当厂区内设置给水调节设施时,生活用水如果和生产用水联合供给,存在二次污染的可能性,如有可能宜采用市政给水系统直接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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