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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厂区道路
4.5.1 垃圾焚烧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和消防的需求,并应与厂区竖向设计、绿化及管线敷设相协调。
4.5.2 垃圾焚烧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垃圾焚烧厂房周围应设宽度不小于4m的环形消防车道,厂区主干道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中的有关规定。
4.5.3 通向垃圾卸料平台的坡道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的规定执行。为双向通行时,宽度不宜小于7m;单向通行时,宽度不宜小于4m。坡道中心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5m,纵坡不应大于8%。圆曲线处道路的加宽应根据通行车型确定。
4.5.4 垃圾焚烧厂宜设置应急停车场,应急停车场可设在厂区物流出入口附近处。
4.5.2 垃圾焚烧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垃圾焚烧厂房周围应设宽度不小于4m的环形消防车道,厂区主干道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中的有关规定。
4.5.3 通向垃圾卸料平台的坡道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的规定执行。为双向通行时,宽度不宜小于7m;单向通行时,宽度不宜小于4m。坡道中心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5m,纵坡不应大于8%。圆曲线处道路的加宽应根据通行车型确定。
4.5.4 垃圾焚烧厂宜设置应急停车场,应急停车场可设在厂区物流出入口附近处。
条文说明
4.5.1 本条文为厂区通道设置的一般规定,要求道路的设置应考虑多种因素。
4.5.2 本条文为厂区道路宽度的具体规定。对焚烧主厂房四周的消防道路,根据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由3.5m改为4.0m。而且以设环行道路为好,可以更加方便炉渣、飞灰以及原材料的运输。当不具备设置环行道路时,应设有回车场地。
4.5.3 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规定,进入垃圾焚烧厂的车辆交通量低于每日500辆,车速不高于20km/h,厂内坡道的等级低于四级公路,根据该标准表3.0.2车道宽度规定,双车道宽度6m,单车道3.5m。因此本次修改时,将双车道宽度的下限由8m改为7m,其他维持不变,在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安全前提下,节约投资。
4.5.4 设置应急停车场的目的在于,垃圾收运高峰期,车辆多且相对集中,为不堵塞厂区外交通,车辆可以在此作停留。
4.5.2 本条文为厂区道路宽度的具体规定。对焚烧主厂房四周的消防道路,根据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由3.5m改为4.0m。而且以设环行道路为好,可以更加方便炉渣、飞灰以及原材料的运输。当不具备设置环行道路时,应设有回车场地。
4.5.3 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规定,进入垃圾焚烧厂的车辆交通量低于每日500辆,车速不高于20km/h,厂内坡道的等级低于四级公路,根据该标准表3.0.2车道宽度规定,双车道宽度6m,单车道3.5m。因此本次修改时,将双车道宽度的下限由8m改为7m,其他维持不变,在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安全前提下,节约投资。
4.5.4 设置应急停车场的目的在于,垃圾收运高峰期,车辆多且相对集中,为不堵塞厂区外交通,车辆可以在此作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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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
- 3 垃圾处理量与特性分析
- 3.1 垃圾处理量
- 3.2 垃圾特性分析
- 4 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
- 4.1 垃圾焚烧厂规模
- 4.2 厂址选择
- 4.3 全厂总图实际
- 4.4 总平面布置
- 4.5 厂区道路
- 4.6 绿化
- 5 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
- 5.1 一般规定
- 5.2 垃圾接收
- 5.3 垃圾储存与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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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 6.2 垃圾焚烧炉
- 6.3 余热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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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辅助燃烧系统
- 6.6 炉渣输送处理装置
- 7 烟气净化与排烟系统
- 7.1 一般规定
- 7.2 酸性污染物的去除
- 7.3 除尘
- 7.4 二噁英类和重金属的去除
- 7.5 氮氧化物的去除
- 7.6 排烟系统设计
- 7.7 飞灰收集、输送与处理系统
- 8 垃圾热能利用系统
- 8.1 一般规定
- 8.2 利用垃圾热能发电及热电联产
- 8.3 利用垃圾热能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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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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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一般规定
- 10.2 自动化水平
- 10.3 分散控制系统
- 10.4 检测与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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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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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 维修及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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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 一般规定
- 16.2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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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 一般规定
- 17.2 工程施工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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