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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竣工验收


17.3.1 焚烧线及其全部辅助系统与设备、设施试运行合格,具备运行条件时,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17.3.2 工程竣工验收前,严禁焚烧线投入使用。
17.3.3 工程验收应依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设备供货合同及合同附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专项设备施工验收规范及其他文件。
17.3.4 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生产性建设工程和辅助性公用设施、消防、环保工程、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环境绿化工程已经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完成,具备运行、使用条件和验收条件。未按期完成,但不影响焚烧厂运行的少量土建工程、设备、仪器等,在落实具体解决方案和完成期限后,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2 焚烧线、烟气净化及配套垃圾热能利用设施已经安装配套,带负荷试运行合格。垃圾处理量、炉渣热灼减率、炉膛温度、余热锅炉热效率、蒸汽参数、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设备噪声级、原料消耗指标均达到设计规定。
    引进的设备、技术,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
    3 焚烧工艺装备、工器具、垃圾与原辅材料、配套件、协作条件及其他生产准备工作已适应焚烧运行要求。
    4 具备独立运行和使用条件的单项工程,可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17.3.5 重要结构部位、隐蔽工程、地下管线,应按工程设计标准与要求及验收标准,及时进行中间验收。未经中间验收,不得进行覆盖工程和后续工程。
17.3.6 初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收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量检验单位、主体设备供货商、环保单位、消防单位、劳动卫生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17.3.7 竣工验收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 制定竣工验收工作计划;
    2 认真复查单项工程验收投入运行的文件;
    3 全面评定工程质量和设备安装、运转情况,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 认真进行基本建设物资和财务清理工作,编制竣工决算,分析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对遗留财务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 整理审查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包括:
    1)开工报告,项目批复文件;
    2)各单项工程、隐蔽工程、综合管线工程的竣工图纸以及工程变更记录;
    3)工程和设备技术文件及其他必需文件;
    4)基础检查记录,各设备、部件安装记录,设备缺损件清单及修复记录;
    5)仪表试验记录,安全阀调整试验记录;
    6)水压试验记录;
    7)烘炉、煮炉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8)试运行记录。
    6 妥善处理、移交厂外工程手续;
    7 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并于竣工验收前一个月报请上级部门批准。
条文说明
本节条文是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1215号)文件精神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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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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