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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总平面布置


4.4.1 垃圾焚烧厂应以垃圾焚烧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垃圾处理流程、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并应做到整体效果协调、美观。
4.4.2 油库、油泵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中的有关规定。
4.4.3 燃气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的有关规定。
4.4.4 地磅房应设在垃圾焚烧厂内物流出入口处,并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与出入口围墙的距离应大于一辆最长车的长度,且宜为直通式。
4.4.5 总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减少垃圾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恶臭、粉尘、噪声、污水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防止各设施间的交叉污染。
4.4.6 厂区各种管线应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条文说明
4.4.1 焚烧厂房在生活垃圾焚烧厂中起主导作用,并与周围的设施如室外运输栈桥、油泵房、冷却塔、废水处理站等联系密切,垃圾及原材料运入与残渣运出,又需要畅通的道路配合,故应以焚烧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结合焚烧工艺流程及焚烧厂的具体条件适当安排各项设施,确保相关设备稳定、可靠、高效运行。主厂房的位置还应考虑建成后的立面和整体效果,尽量使焚烧厂与周围城市环境相协调。
4.4.2 垃圾焚烧炉需要用辅助燃料实现启、停及运行中必要的辅助燃烧。采用燃料油时,需要在厂区设油库及油泵房,故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规定;采用重油燃料时,其供油系统比较复杂,运行操作也较复杂,因此要根据燃料来源慎重选择。
4.4.3 有的城市具备使用城镇燃气点火或辅助燃烧条件,可使用城镇燃气。燃气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4.4.4 由于垃圾焚烧厂运输车辆出入频繁,为避免交通事故及交通拥堵,在出入口处除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外,地磅房与入口围墙间留出一辆最大车的车长作为缓冲,以改善出入口处的交通条件。
4.4.5 本条是要求在总平面布置时,各设施及建筑物的位置确定应考虑尽量使产生污染物的设施不影响到其他设施,还应考虑产生污染的设施之间不产生交叉污染。例如冷却塔要排放大量水蒸气,因此应尽量布置在其他设施的下风向。
4.4.6 由于焚烧厂室外专业管线多,各专业不能随意确定管线位置,应由总图专业人员对各种管线统一安排,使各管线布置既顺畅又符合各专业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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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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