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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炉渣输送处理装置


6.6.1 炉渣处理系统应包括除渣冷却、输送、储存、除铁等设施。
6.6.2 垃圾焚烧过程产生的炉渣与飞灰应分别收集、输送、储存和处理。
6.6.3 在炉渣处理系统的关键设备附近,应设必要的检修设施和场地。
6.6.4 炉渣储存、输送和处理工艺及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与垃圾焚烧炉衔接的除渣机,应有可靠的机械性能和保证炉内密封的措施;
    2 炉渣输送设备的输送能力应有足够裕量;
    3 炉渣储存设施的容量,宜按3~5d的储存量确定;
    4 应对炉渣进行磁选;
    5 炉渣宜进行综合利用。
6.6.5 漏渣应及时清理和处理。
条文说明
6.6.1 本条文是对炉渣处理系统构成的一般规定。
6.6.2 炉渣主要成分有氧化锰、二氧化硅、氧化钙、三氧化二铝、三氧化二铁、氧化钠、五氧化二磷等化合物,还有随垃圾进炉的废金属、未燃尽的有机物等。炉渣经过鉴定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可以利用。飞灰主要成分由二氧化硅、氧化钙、三氧化二铝、三氧化二铁以及硫酸盐等反应物组成,还有汞、锰、镁、锌、镉、铅、铬等重金属元素和二噁英等有毒物质。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应单独处理。
6.6.3 炉渣处理系统的主要设备需要就地检修,特作本条规定。
6.6.4 一般采用连续机械排灰装置的垃圾焚烧炉,从排渣口排出的炉渣,呈现高热状态,必须要浸水冷却。
    据调查,目前国内已建的垃圾焚烧厂常有因除渣机故障导致焚烧线不能正常运转的情况,因此本条文规定除渣机应有可靠的机械性能和可靠的水封。
    炉渣输送设施通常采用带式或振动输送方式,为防止炉渣在输送过程中散落,输送机应有足够宽度。另外,炉渣中含有废铁等金属物质,为了使这些物质作为资源再次得到利用,应对炉渣进行磁选。
6.6.5 对于炉排式焚烧炉,有少量细小颗粒物和未完全燃烧物质从炉排缝隙掉落,称为漏渣。该漏渣需要定期清理,否则会影响一次空气的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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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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