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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结构


14.2.1 垃圾焚烧厂的结构构件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作用(荷载)对结构的整体进行作用(荷载)效应分析,结构或构件按使用工况分别进行承载能力及稳定、疲劳、变形、抗裂及裂缝宽度计算和验算;处于地震区的结构,尚应进行结构构件抗震的承载力计算。
14.2.2 垃圾焚烧厂房框排架柱的允许变形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车梁顶面标高处,由一台最大吊车水平荷载标准值产生的计算横向变形值,当按平面结构图形计算时,不应大于Ht/1250,当按空间结构图形计算时,不应大于Ht/2000。
    2 无吊车厂房柱顶高度大于或等于30m时,风荷载作用下柱顶位移不宜大于H/550,地震作用下柱顶位移不宜大于H/500;柱顶高度小于30m时,风荷载作用下柱顶位移不宜大于H/500,地震作用下柱顶位移不宜大于H/450。
14.2.3 垃圾焚烧厂房和垃圾热能利用厂房的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裂缝控制等级,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9中规定的环境类别选用。
14.2.4 柱顶高度大于30m,且有重级工作制起重机厂房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框架部分,其抗震等级宜按照相应的抗震等级规定提高一级。
14.2.5 地基基础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必要时尚应进行稳定性计算。
14.2.6 垃圾焚烧厂的烟囱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GB 50051的规定。
14.2.7 垃圾抓斗起重机和飞灰抓斗起重机的吊车梁应按重级工作制设计。
14.2.8 垃圾池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并应进行强度计算和抗裂度或裂缝宽度验算,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应进行抗浮验算。
14.2.9 垃圾焚烧厂厂房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体形、长度、重量及地基的情况设置变形缝,变形缝的设置部位应避开垃圾池、渣池和垃圾焚烧炉体。垃圾池不宜设置变形缝,当平面长度大于相应规范的允许值时,应设置后浇带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混凝土收缩变形的影响。
14.2.10 垃圾焚烧厂主厂房、垃圾焚烧锅炉基座、汽轮发电机组基座和烟囱,应设沉降观测点。
14.2.11 卸料平台的室外运输栈桥的主梁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D 62的有关规定。
14.2.12 楼地面均布活荷载取值应根据设备、安装、检修、使用的工艺要求确定,同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垃圾焚烧厂的一般性生产区域的活荷载也可按表14.2.12采用。
表14.2.12 一般性生产区域的均布活荷载标准值
 表14.2.12 一般性生产区域的均布活荷载标准值
 
注:1 表中未列的其他活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采用。
        2 表中不包括设备的集中荷载。
        3 当设备荷载按静荷载计算时,以安装和检修荷载为主的平台活荷载,对主梁、柱和基础可取折减系数0.70~0.85,但折减后的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4kN/m2,地基沉降计算时,该活荷载的准永久值系数可取0。
        4 垃圾卸料平台的均布荷载值,只适用于初步设计估算。在施工图详细设计时,应根据实际的垃圾运输车辆的最大载荷,按照最不利分布和组合计算。
条文说明
14.2.1 本条规定是厂房结构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结构构件必须满足承载力、变形、耐久性等要求。对稳定、抗震、裂缝宽度有要求的结构,尚应进行以上内容的复核验算。
14.2.2 Ht为柱脚底面至吊车梁顶面的高度,H为柱脚底面至柱顶的高度。
    焚烧厂房内的抓斗起重机为重级工作制,应对其排架柱在吊车轨顶标高处的横向变形作出限制。对无起重机的厂房,当柱顶高于30m时,已经相当于高层建筑物。
14.2.3 焚烧和垃圾热能利用厂房都有垃圾的气相或液相介质腐蚀,其工作条件类似于露天或室内高湿度环境。
14.2.4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只对高层框架结构和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抗震等级作了规定,对层高特殊的工业建筑则酌情调整。垃圾焚烧厂房等一般都采用排架、框排架或框架-剪力墙结构,当设有重级工作制起重机时,柱顶高度超过30m的特别高大的主厂房结构,当采用框架结构体系的结构和采用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的框架部分,宜按照同类结构的抗震等级提高一级设计。但对框架-剪力墙结构体系中的剪力墙部分,则不要求提高抗震等级。
14.2.5 对不良地基、荷载差异大、建筑结构体形复杂、工艺要求高等情况,除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外,必要时尚应进行稳定性计算。
14.2.6 通常,生活垃圾焚烧厂的烟囱形式是根据工艺专业的要求选择。目前,砖烟囱、单筒钢筋混凝土烟囱、套筒式和多管式烟囱等形式在实际工程中均有应用,鉴于现行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GB 50051中已有详尽规定,按规范执行即可。
14.2.7 由于垃圾抓斗起重机和炉渣抓斗起重机的环境条件比较差,且开停次数频繁,所以要求按重级工作制设计。
14.2.8 在近些年的垃圾焚烧厂设计中,由于工艺专业的布局要求,垃圾池与主体结构经常是无法分开设计的,且考虑到生活垃圾的特点,重度较轻,安息角较大,在设计中已有一定的工程实践经验,故本条取消了原规范中要求分开设计的规定。
14.2.9 为了防止垃圾池内的垃圾渗沥液污染环境,应对垃圾池有较高的防渗要求,而变形缝的处理要做到这一点困难比较大,一般不宜设置变形缝,但如果有经实践证明确实可靠的处理方法,也可以设置变形缝。
14.2.10 焚烧厂房、烟囱、汽轮机基座与垃圾焚烧炉基座等建筑物或构筑物体形大,且荷载大,所以该建筑物或构筑物应设沉降观测点,以便校验设计荷载与实际荷载之间的差异对地基沉降的影响,以及根据沉降变形的速率,控制和调整工艺设备、管道及起重机轨顶标高的偏差值在允许范围以内,从而保证设备运行和土建结构使用的安全和可靠。
14.2.11 卸料平台的室外运输栈桥跨度一般较小,用途单一,不完全等同于公共交通桥梁,因此在结构选型时可以采用与建筑物类似的形式,有条件时也可以采用与普通桥梁类似的形式,但无论采用何种结构形式,主梁设计均应符合现行国家《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D 62中的有关要求。
14.2.12 由于焚烧工艺路线和处理技术的不同,对活荷载的要求也不一样,应根据工艺、设备供货商所提的活荷载进行设计。如无明确规定时,对一般性生产区域的活荷载可按照本规定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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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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