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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一般规定


13.1.1 垃圾焚烧厂各建筑物冬、夏季负荷计算的室外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13.1.2 设置采暖的各建筑物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焚烧间、烟气净化间、垃圾卸料平台应为 5~10℃;
    2 渗沥液泵间、灰浆泵间应为 5~10℃;
    3 中央控制室、垃圾抓斗起重机控制室、化验室、试验室应为 18℃;
    4 垃圾制样间、石灰浆制备间应为 16℃。
    其他建筑物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13.1.3 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车间内经常有人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应符合表13.1.3的规定。
表13.1.3 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
表13.1.3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
    注:当受条件限制,在采用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2℃。
13.1.4 采暖热源采用单台汽轮机抽汽时,应设有备用热源。
条文说明
13.1.1 本条文是确定生活垃圾焚烧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计算方法和确定设计方案等的依据。
13.1.2 本条文列出的垃圾焚烧厂各建筑物冬季采暖室内计算温度数据,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并参照《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制定的。
13.1.3 本条文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而制定的。
13.1.4 本条文规定主要是考虑当单台汽轮机组故障时,为满足设备维护、检修的采暖热负荷,应设置备用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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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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