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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工艺布置
3.3.1 工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生产规模和工艺路线、工艺协作、原材料、产品物流运输条件确定主要生产厂房、配套厂房、科研、办公、仓库等生产组成;
2 应按工艺流程和各厂房的生产工艺特点,并应结合建设条件、基础设施配套条件、交通运输要求择优确定厂房位置;
3 工艺总平面布置应满足安全要求。
3.3.2 厂房内车间工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生产规模和工艺流程,分析不同生产单元之间的工序关系、物流关系,多方案比较后确定适宜的工艺布置。
2 工艺布置在平面和空间上除应满足工艺流程及其安全操作要求外,尚应满足设备安装、检修的要求。
3 对产生高温、辐射、强光、强噪声、强振、有害气体、强异味、蒸汽、烟雾、粉尘等污染环境的工作地和设备,应布置于对其他工作区域影响较小的区域,并应采取相应的通风、除尘、过滤、防辐射或隔离措施。有条件时还应采取适当的机械化、自动化消除或减少工人接触污染的条件的措施。
4 应根据生产特点,设置劳动安全防护措施、布置车间卫生用室。
5 工艺布置应满足科研生产信息化、数字化要求。
3.3.3 工艺设计应根据科研生产场所的性质确定火灾危险性分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3.4 厂房体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体型应满足城市规划,飞机机场净空限高要求;
2 厂房体型应符合厂(院所)区建设总体规划,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
3 厂房体型应符合科研、生产工艺特点、便于生产线工艺合理布局以及交通运输、自然采光的要求。
3.3.5 厂房主体结构除应满足科研、生产产品加工、装配和周转外,还应满足设备的安装和修理,起重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
3.3.6 采用多层厂房时,除应满足科研生产特殊要求外,每层楼板荷重不宜超过20kN/m2。
3.3.7 当厂房内人工经常搬运的物体重量大于15kg时,宜采用起重运输设备,并应设置检修平台或配置移动式检修设备。
3.3.1 本条针对工艺总平面布置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
(1)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水平、工艺方法、确定的生产工艺流程、可利用的外协条件、原材料、产品物流运输条件确定工艺总平面中主要厂房、配套厂房、必要的科研、办公、库房等生产组成,是确定工艺总平面布置的前提和基本要求。
(2)本条主要强调在总平面布置时要充分考虑航空工业的生产特点和不同企业、不同地域、不同环境的差异。总平面规划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还应考虑航空工业中防火、防爆、防辐射、防噪声、防电磁、防振、空调、散热等特殊要求较多的特点,结合生产设施配套条件进行工艺规划,避免在总体规划中过分强调规划、建筑等外部效果,忽视工艺生产基本要求的“本末倒置”现象。
3.3.2 本条主要针对厂房工艺布置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
1 当一个厂房内有多个生产车间时,要便于不同生产部门、单元的组织管理。在工艺区划上,使得不同生产单元之间相互联系紧密的,要加强联系、提高效率,相互联系不紧密的,要减少干扰。不同产品、不同生产规模,不同的生产组织模式下,工艺布置必然有较大的差异。一般地,工艺布置有四种方式:工艺原则布置、产品原则布置、成组技术(单元式)布置、定位布置,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选择。
2 大型、特殊、非标的工艺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是工艺设计中的重要内容,首先要保证设备能够正常、安全使用,其次要注意到,这类设备的布置,往往会影响到厂房的平面布置、结构型式、整体工艺布置等,在航空工厂内这种情况比较普遍。这就需要在整体流程的合理性和局部合理性、经济性之间作出选择。
3 国军标、航空工业有关标准、适航标准、企业标准、产品生产工艺规程中,对生产条件和生产环境等提出了要求,因此必须采取综合措施加以保障,如防火、防爆、防辐射、防噪声、防电磁、防震、空调、散热等、这些要求反映在工艺布置中,必然会影响到最佳的工艺流程,因此要在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规定的前提下,综合比较。
4 工艺布置应符合劳动安全要求,设备布置间距合理、安全,防止机械伤害等,卫生用室包括浴室、更衣室、休息室等的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5 在工艺布置时,要将工艺流程与管理流程结合起来。在一个厂房内,既有生产人员,也有管理人员,还有配套生产、物流运输、检验等辅助生产人员,不同人员之间的活动,必然伴随着物流、信息流的活动,因此一个好的工艺布置,必须是工艺流程与物流、人流、信息流的有机结合。
信息化设计一般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业务应用信息系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等内容,信息化设计应满足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
信息化基础设施包括计算机硬件系统、基础软件、网络及其他辅助设施。计算机硬件系统包括服务器、客户端、网络设备、存储与备份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
网络及其他辅助设施包括综合布线系统、机房及供配电系统等设施。应采用先进、成熟、环保的技术、设备和材料,保障系统可靠稳定运行,满足信息技术发展和技术升级的需要,符合建设单位密级的保密安全措施。
网络平台包括互联网、局域网和内网根据所定密级采取有效的隔离和屏蔽措施,遵循各网络的独立运行原则和规定进行设计。
有关建筑工程中的综合布线、电话通信、火灾报警、安防报警和监视等智能化系统均在常规的“智能建筑”范畴内,按需进行设计。安全防范系统中的视频监控、入侵报警、出入口控制、专用通信系统及其监控中心、安全管理系统等,按照国防科技工业安全防范技术要求需设置单独的网络系统。
3.3.3 工艺设计应确定工业厂房火灾危险性分类,厂房(或单间)、仓库火灾危险性的类别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3.4 本条结合工厂总体规划的要求,规定了厂房体型设计的内容。
1 针对飞机总装、部装厂房一般靠近试飞机场的情况,在确定厂房高度时,必须满足机场限高等要求。
2 针对较为普遍存在厂房分期建设等情况,本款主要提出厂房体型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建设场地的合理利用,既要满足生产需要,也避免出现土地的浪费以及今后发展的不便。
3 本款主要强调单体厂房长、宽比例在满足工艺生产的情况下,应综合考虑人流、物流组织、生产管理距离以及交通运输等要求。厂房主体高度、跨度、天窗设置等条件确定时,在无特殊工艺要求的情况下,应满足自然通风(排热)、自然采光等节能要求。
3.3.5 本条给出厂房主体结构包括厂房跨度、柱距、高度的基本要求。
一般设置中小型设备、加工中小型零件的单层厂房跨度宜优先采用12m、15m、18m跨度。设置大型设备、加工大型零件单层厂房的跨度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飞机总装配车间的厂房(或民航维修机库),根据飞机几何尺寸及产量确定,常用36m、62m、72m、80m跨度的屋架结构,视具体情况也可采用42m、48m、54m跨度,当飞机几何尺寸较大且任务又多时则采用大于80m的大跨度。也可采用72m、120m、150m、175m网架结构或72m+72m、120m+120m、150m+150m、175m+175m网架结构。多层厂房的跨度,应根据该厂房多种使用情况通盘考虑。一般情况下,可选用6m、7.5m、9m、12m。
一般单层厂房宜采用6m柱距,单跨单层厂房可采用4m柱距。特殊需要时,例如大型零件过跨运输,大型设备合理安装,或流水线合理布局等,可采用更大的柱距。多层厂房的柱距,一般可采用3.6m、4m、6m、7.2m、7.5m。飞机总装配车间的厂房(或民航维修机库)单跨厂房及多跨厂房靠外墙的柱距多采用6m、9m、12m,多跨厂房不靠外墙的柱距应等于或大于24m,以增加厂房的灵活性,受限制时也可采用12m或12m~24m的柱距。若采用网架结构,柱距大小可不受模数限制。
厂房高度应能满足厂房内绝大多数设备安装及维修的需要。但个别特殊高大的设备不宜作为决定厂房高度的依据,宜首先考虑采用特殊措施解决其高度问题。局部降低地坪标高;充分利用厂房上部结构空间;限制上部起重运输设备运行范围等。
厂房高度应有一定程度的适应性,既要考虑适应设备订货状态的变化(如设备高度的变化、上部起重运输设备运行空间要求的变化等),又要适应一定时期内可预见到的生产条件的变化。
对于热加工厂房、产生污染空气的厂房以及炎热地区的冷加工厂房,厂房高度应考虑利用自然通风排热或排除污染空气的需要。
对于不设天窗或不设顶部采光的厂房部位(无窗厂房除外),厂房高度应适当考虑自然采光能基本满足工作地的照度要求(部分地段,可用人工照明补充)。
考虑到“观感”的需要,当没有特殊要求时,各种跨度厂房的高度不得低于表1规定的最小值。
表1 厂房高度最小值(m)
注:当有吊平顶时,上述最小高度应为地坪至顶棚底之间的高度。
多跨(三个平行连续跨以上)的单层厂房,宜设计成等高。在非地震设防区当高跨和低跨的高度差大于或等于1.2m时;或高跨的一侧仅有一个低跨,其高度差大于或等于1.8m时,可考虑设置高低跨。
在满足设备安装、维修、上部起重运输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一般中小件热表处理厂房高度以8m为宜。单跨厂房,在双面良好自然通风的条件下,可适当降低。
在不影响上部起重运输设备安令运行、设备安装维修的前提下,多层厂房楼层高度不宜大于4.5m(跨度9m)或5.5m(跨度12m)。
3.3.6 作为节约土地资源的一项重要措施,建设多层厂房已经日益受到重视,所以规定了本条。鉴于多层厂房的造价一般高于单层厂房,且航空工厂的厂房跨度一般较大,所以根据航空工厂和试验室的特点,提出一般情况下多层厂房每层的楼板荷重不宜超过20kN/m2。这个指标能够满足一般中型加工和试验设备的安装要求,超过这个标准,不但造价提高较大,而且一般设备尺寸和加工产品的尺寸也较大,对物流运输等造成不便,而且也不是航空工业所经常需要的。
3.3.7 本条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体力搬运重量限值》GB 12330的规定提出的人体搬运重量最大极限值的男性单次重量为15kg,故提出经常搬运的物体经常搬运的物体重量大于或等于15kg,宜采用起重运输设备。实际设计时,还应结合航空产品的尺寸特点等需求考虑,大部分航空零组件重量不重,但尺寸较大时采用人工搬运不便,也宜设置起重机。
在难以用计算法确定上部起重运输设备台数的工作场所,可按工作地需要的吊运繁忙程度估算确定其台数,也可根据单台上部起重运输设备服务距离的长短来估算其台数。一般情况下,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服务行程约为100m;电动单梁起重机约为50m;铸造造型、合箱用电动双梁起重机为40m~60m。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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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 工艺设备、人员、面积分类
- 附录C 部分航空厂房室内供暖计算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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