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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绿化布置
5.7.1 绿化布置应符合当地的气候条件和周围的自然环境条件,合理利用现有地形、植被、自然水系,因地制宜地进行绿化布置,宜优先选择适宜当地自然条件的植物品种。
5.7.2 生产区绿化布置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工艺要求,选择有利于净化有害气体、降低噪声、减少沙尘的植物品种。
5.7.3 试飞机场周边的绿化布置应满足净空限制的要求,并应选择不易吸引鸟类的植物品种。
5.7.4 当企业用地内布置有试飞机场、特种试验场及其他特殊场地时,航空企业绿地率指标可根据情况适当放宽。
5.7.4 绿地布置应遵循节约用地的原则,《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中明确规定,工业项目建设绿地率不得超过20%,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环保委员会1987年3月20日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中规定:“新建项目的绿化覆盖率可根据建设项目的种类不同而异。城市内的建设项目应按当地有关绿化规划的要求执行”。故本条规定工业企业绿地率应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同时兼顾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执行当地规划控制要求。
另有以下情况的航空企业绿地率难以控制在20%以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1)航空企业内布置有试飞机场时,由于机场的净空限制及飞机运行的要求,跑道周边宜布置为开敞绿化用地。
(2)航空企业内布置有室外实验场地时,试验场结合工艺要求一般布置为绿化用地。
(3)航空企业内布置有防爆及防火要求较高的生产区,厂房之间间距较大,一般布置为绿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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