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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低压配电系统
8.4.1 配电系统应根据用电负荷分布、供电可靠性要求等选择放射式、树干式、链接等配电方式。
8.4.2 配电系统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附设变电所厂房内线路计算电流较大时,相同用电负荷等级的设备可采用母线供电方式;
2 机械加工厂房内用电设备成排布置时,宜采用插接母线树干式供电;供电可靠性要求高且当单台设备容量较大时,可由变电所或配电箱放射式供电;
3 热处理、锻造、冲压及铸造等厂房内用电设备成排布置时,宜采用插接母线树干式供电;当单台设备容量较大,可采用母干线或由变电所或配电箱放射式供电。
8.4.3 配电系统应按照生产车间、工段划分设置,并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8.4.4 三相配电回路内的各相负荷宜平衡。
8.4.5 应急电源供电应采用独立的配电系统,应急电源配电系统严禁接入其他用电设备。
8.4.6 应根据生产和试验要求确定插座的位置、数量、安装高度。厂房各工段、房间尚应设置和预留相应数量的插座。
8.4.5 由应急电源供电的配电系统中的用电设备是特别重要的负荷,采用独立电源配电系统,严禁接入其他用电设备主要是避免其他用电设备引起的断电因素,造成特别重要用电设备的工作状态不连续,引起重大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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